“香港应有适合自己特点的模式”
对于未来香港的制度模式以及如何建立这种模式,邓小平都有自己的基本思路。1987 年 4 月 16 日,他在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时,就“一国”与“两制”、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香港政治制度的模式和发展速度、基本法的内涵与要旨等重大问题,均作了精辟阐述。
邓小平说:“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所以, 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世界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法,这是一个新的事物。起草工作还有三年时间,要把它搞得非常妥当。”①
在阐述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之后,邓小平又说:“过去我曾经讲过,基本法不宜大细。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这了一个半世纪了。”②
小平的这些话,言下之意人们不难理解。他讲的虽然是香港现行制度, 但又提醒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们,起草基本法要从香港的实际出发。
接着,小平又对自己的上述观点加以引申。他说:“现在如果完全照搬, 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他分析说:“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15 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20 页。
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对香港来说,普选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比如说,我过去也谈过,将来香港当然是香港人来管理事务,⋯⋯这些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该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①。
小平的话既结合中国国情,又联系香港未来,人情人理。这是听者的感受,讲者并未意尽。
邓小平又说:“最近香港总督卫奕信讲过,要循序渐进,我看这个看法比较实际。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惧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其实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②
人们听到这里,已经明白小平是在告诉大家,基本法的起草与制定一定要从香港实际出发。
1997 年 7 月 1 日中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之后,香港成立特区政府, 特区政府是地方政府,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如何处理呢?中央要不要管特区的事呢?这也是基本法必须着重阐述的内容,也是港人极为关心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人,这中间有好心人,更有些是别有用心的人,他们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邓小平对此十分关心,他在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时,针对这个问题作了详尽而又循循善诱的阐释。
他说:“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我看没有这种自我安慰的根据。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 对香港有利无害。”①
说到这里,小平要大家“冷静地想想,香港有时候会不会出现非北京出头就不能解决的问题呢?过去香港遇到问题总还有个英国出头嘛!总有一些事情没有中央出头你们是难以解决的。”②
说完香港一头后,小平接着又说中央一头。他说:“中央的政策是不损害香港的利益,也希望香港不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事情。”③
为了具体说明自己的观点,小平还给听讲的人举起实际例子来,他说: “比如一九九七年后香港有人骂中国共产党,骂中国,我们还是允许他骂,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20 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20—2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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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21 页。
但是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 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干预首先是香港行政机构要干预,并不一定要大陆的驻军出动。只有发生动乱、大动乱,驻军才会出动。但是总得干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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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讲了这么多话,确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他还语重心长他说:“总的来说,‘一国两制’是个新事物,有
很多我们预料不到的事情。基本法是个重要的文件,要非常认真地从实际出发来制定。我希望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使它能够行得通,能够成功。”②
总之,邓小平关于未来香港制度模式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条:第一, 香港制度不宜全盘西化,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不赞成搞“三权分立”。第二,不赞成立即实行普选,即使搞普选,也要逐步过渡,一步一步来。第三, 对特别行政区,中央要管一点。中央不去也不需要干预香港的具体事务,也允许“九七”后香港有人骂中国,骂共产党。但是,如果变成行动,把香港变成打着民主幌子反对内地的基地,那么中央政府就非干预不可。怎样干预? 首先是香港特区政府干预,不一定要动用中国驻军,只有出现动乱,驻军才会出动。
邓小平的上述看法,成为中方起草基本法时遵循的原则。
然而,发扬民主的过程,就是让各方面、各阶层的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过程。由于人们具有各种各样的立场,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产生不同乃至相互冲突的意见,进行各种争论是不可避免的。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 内地委员与香港委员之间,内地委员之间,香港委员之间,内地各方面人士中,香港各界人士和传媒中,甚至在英国政府、议会和传媒方面,都进行了不少争论。各种不同意见和争论,最后都归到草委会那里,经过草委会不同层次会议的讨论、争论、妥协、合作,最后获得解决,反映到基本法里。
一般来讲,比较单一、合理的议题,草委会就容易接受和通过,比如, 在讨论“新界”原居民的土地继承权问题时,由于只涉及“新界”居民,同其他方面没有冲突,所以很快就通过了,反映在基本法第 40 条中。又如,关于宗教界顾虑宗教财产的使用、继承和接受资助等问题,因为较少牵动其他方面的利益,也被草委会很快确定下来。
那些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议题,就产生了矛盾的意见,导致了大的争论。例如,对于港人自治问题、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彼此关系如何界定、尤其是政制改革问题,等等,内地委员与香港委员之间、港人之间,都爆发了很大的争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当时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先易后难:先把容易的、争议少的问题定下来,以便打下基本法的部分基础,然后再集中精力来考虑和解决比较困难的、争论大的问题,从而使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