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协力完成历史使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成立后,随即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996 年 3 月 23—24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会讨论通过了几项重要的决定: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它规定了临时立法会的组成、产生办法、条件、任务等,这个机构工作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 1998 年 6 月 30 日。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

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 1997 年下半年和 1998 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

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等。

在筹委会第二次全会期间,百余名委员们参观了人民大会堂西南面即将装修设立的香港厅。香港厅的设立是香港同胞的夙愿。早在七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港区人大代表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很快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并正式决定香港厅设立于人民大会堂南大门西大厅即原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香港厅的总体设计要求是,要体现出一种民族自豪感,既要有中国传统特色,又要突出香港的地方特色。为体现祖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以及香港作为祖国一个重要的门户和窗口,香港厅设计将力求庄严、务实、体现特区特色。香港厅设立了两个门,即南门和西南门,“一厅两门” 寓示着“一国两制”。香港厅的设立是香港回归祖国的象征,同时也表明香港在祖国大家庭里有着重要的位置。

筹委会第二次全会后,推选委员会小组于 4 月 13 日和 14 日在香港开展了咨询活动,征询香港各界人士对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的意见。随后, 推选委员会小组和经济小组还在香港举行了小组会议。这是筹委会成立后第一次在港开展活动。由于咨询活动真正做到了“面向港人”,做到了民主、开放,并且咨询前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所以,咨询活动得到了香港社会的积极反应。在咨询港人意见的基础上,推选委员会小组集中各方面的建议和想法,在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上,形成了一些原则性共识。其他小组如庆祝活动小组、法律小组等,都作了大量工作。

1996 年 5 月 24—2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珠海召开了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作出了以下重要决定:第一,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第二,决定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筹建。第三,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教科书问题的决议》。

同年 8 月 9—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的通过,标志着筹委会为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所进行的工作开始进入开花结果的阶段。

筹委会于第四次全会以后,在香港公开组织了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报名工作。这项工作从 8 月 15 日开始,为期一个月。香港各界热

烈响应和踊跃参与,共有 5789 人报名,使报名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经过充分的准备, 1996 年 10 月 4—5 日在北京举行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这次全会通过了两个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入选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这两个文件的通过,标志着与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几个重要办法都已出台。下一步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和选举临时立法会的有关工作将相继进入具体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