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当局的残酷统治激起香港人民的强烈反抗

在英国国会 1857 年的档案里,保存着一封陈芝莲(广东新安县人)给胞兄陈桂籍(曾任晚清户部主事)的信,为我们描述了当时香港的治安状况。信中写道:“看来英夷非常小心,夜间定时打炮以维持士气。汽船及其他船只,大小不一,一共 20 艘,日夜巡逻不绝。每一家洋行,都有夷兵守卫,一

到薄暮,即准备大炮以为防卫。警察以 18 人为一队,出巡各街道,巡至认为危险地带,即集合更多的人数,先行放枪,才敢前进。”

为了巩固在香港地区的统治,港英当局开始逐步建立一套殖民管理体系。 1842 年 2 月,璞鼎查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总部从澳门迁到香港。次年

1 月,又将原来设在广州的英国驻华司法院迁到香港,改组为香港法庭,由璞鼎查兼任裁判官,用英国军法审理案件,负责审理在香港和大陆以及中国沿海 100 海里以内公海上的犯罪。 1843 年 6 月,英国在香港正式建立了总督府,璞鼎查被任命为香港第一任总督,并宣布成立行政局和立法局,协助总督处理政务。

针对香港地区社会治安不好的状况,璞鼎查建立了治安委员会,委任有地位有身份的英国人为治安委员,协助港府维持社会秩序。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限制华人的活动,包括夜晚 11 时以后不许上街;对不服从治安委员会管辖者处以 3 个月监禁;入夜后 在街上行走须携带通行证和灯笼照明,以便警方识别身份;每晚 10 点至清晨 6 点每个中国家庭和店铺都要在自家门前悬

挂灯笼,写清楚自己的姓名和店名;晚 9 时以后,除持有港英政府发给的特别许可证者外,任何华人不得行船等等。

1844 年 7 月,香港警察总署正式成立。特以每年 500 英镑的高薪聘请伦敦高级警司查理士美来港主持总署的工作,并在境内外招聘警察队伍。在首批招募的 171 人中,有欧籍人 70 余名,印度人 30 名,中国人 50 名,其他国

籍 20 余名。后警力不断扩大,便以英、印、华、鲁(山东省威海卫人)、俄五个系列组建了 A、B、C、D、E 五个队伍,加强巡逻,负责香港治安。

与此同时,对中国人行动的限制和迫害也进一步加强了。港英当局严格限制中国人的居住和经商范围,沿维多利亚港湾的中间部分和半山区都是清一色的欧洲人居住区,中国人不得在此建房居住。从璞鼎查街到花园道之间, 都是洋人经商区,华人店铺不得开设;华人经营区被规定在维多利亚城的东西两端,不能越雷池一步。对华人滥用刑罚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在香港岛上环的后面,有一个被称为“十王殿”的地方,就是当年港英政府对中国居民进行处罚和鞭笞的场所。行刑时,“犯人”被脱光衣服,执刑人用一根浸过煤油的麻绳鞭抽打“犯人”的后背,直到皮开肉绽为止。除鞭笞等刑罚外, 还有游街、站木笼、戴枷锁等惩罚措施,中国人稍有过失或对洋人有所冒犯, 就被处以刑罚。

香港人民对英国当局的歧视和压迫政策进行了坚决的反抗。1844 年 8

月,香港立法局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岛上居民,不论洋人和华人,一律要向总登记官领取登记证,每年交费一次,华人居民对这种“人头税”怨声载道,并发动了罢市和罢工。这次斗争坚持了 3 个多月,迫使港英当局不得不修正此案,取消了登记费。同年,港英当局又以防止盗贼为名,颁布取缔船艇规则,对华人施行严厉管制,激起了船民们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返回内地,使香港的交通运输一度陷入瘫痪,英国人只好将这一规则取消,另行颁布海港安宁条例。1856 年,港英政府不顾中国居民的生活习惯,硬性颁布了

《华人屋字及妨碍公安条例》,对中国居民屋字的门窗及间隔式样都作了新的规定。中国居民强烈反对,而港英当局置之下理。愤怒的中国人举行了总罢工和总罢市,并举行集会提出了修改公安条例、制止敲诈勒索、不得随意对华人动用私刑、不得随便拘捕和驱逐小贩等要求。面对齐心协力、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中国人,港英政府急忙调动军队前来“维持秩序”,并被迫全部接受了华人提出的要求。

在所有的反抗斗争中,影响最大的是以下几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