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局外价格检查、监督转移价格

美国政府根据财政部国内收入署的国内税收法第 482 节,监督企业内部转移价格。1962 年之前,国内税收法第 482 节主要是用于监督国内纳税人之间对其收入的转移。50 年代起,由于美国加速发展海外工商业,在世界各地建立国际企业,而许多国家公司所得税卒比美国低。因此,美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转移利润,这对公司有利,但于政府税收不利。因而 1962 年国内收入

署在国际经营领域里修订使用税法第 482 节,对美国纳税人及其子公司间的

收入进行再分配,以达到防止公司逃避所得税之目的。按照税收法第 482 节规定,财政部国内收入署有权监督、检查每个单位是否都能得到合理的利润, 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或联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表明所使用的转移价格是公平合理的市价,或是独立竞争的价格。如果公司无法证实这一点,则应采用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价格进行计算。国内收入署按照这种局外价格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由于定价而发生不合理利润,则应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 通过调整毛利收入调整税基。美国采用税收法第 482 节和有关税收的规定, 增加了国内收入署对转移价格的监督职能。如在石油行业中,每个主要公司都有国内收入署的特派员。他们介入企业的全面会计记录以进行监督,确定合法的转移价格。这些特派员及其所属机构还经常研究世界各公司的不同定价政策,相互检查对照,以说明每个企业的各项定价政策。这样,就使得企业间任意定价的情况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