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政治因素

乍看起来,法律制度对会计体系的影响似乎是微乎其微的。然而,在许多国家,法,特别是税法,是会计实务赖以规范的唯一依据。在这些国家, 会计规则和实务所依据的法规往往就是“公司法”。而且,事实上在所有这些国家,税法规定了适用于纳税方面的会计程序。

在比较会计学中,那些由法律决定会计实务的国家,通常被称为“法治” 国家。在这些国家,政府在经济部门起着积极的、甚至是占统治地位的作用, 其会计职业相对来说是力量薄弱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没有任何差别。这种做法的不足之处在于,会计标准和实务由通常不甚了解会计知识的立法机构规定,因此,他们(立法者)很可能忽视其所立法规的会计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立法者可能忽视会计实务的效率和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讲,世界上所有国家对会计都采取“法治”办法,不管它们处于什么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或它们的会计职业发展到了什么水平。例如, 在美国,税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各项法规,很显然就是对会计采取“法治”办法的代表。因此,各国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法治”办法的普遍程度不同,以及是否还有别的办法。

除了专门对会计采取的“法治”办法之外,某些法规虽与会计无直接联系,但却可能依然有会计意义。如美国 70 年代末颁布的“国外舞弊法案”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其宗旨是防止美国企业对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然而,它的会计意义也是相当显然的。这项法案给会计带来的主要影响是,美国的跨国公司必须建立一个内部控制系统,以保证企业不行贿或能隐瞒行贿真情。此外,企业内部审计组织还必须就此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外部审计也必须证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实施是适当的。某些政治因素也可能影响会计体系和实务。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要

求企业提供有关企业对社会的影响的信息通常是合乎政治需要,具有政治意义的。由于类似的原因,发达国家要求企业报告某项投资的预期效果,以此作为批准该项投资的必备条件。另外,一些国家基本政治方向的变化,可能导致新的会计规则之产生;或者,可能导致政府接管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会计师就要忙于确定被接管企业的公允价值,以使原业主从政府那儿依法得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