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原因

如前所述,实现税后所得最大化或纳税义务最小化,是国际避税产生的主观动机。但是,如果各国税制完全相同,那么,国际避税就成为不可能的了。可见,国际避税的产生还有其客观原因,那就是各国税收差异的客观存在。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管辖权差异

税收管辖权,系指一个国家行使其征税权力的范围。如果按属地主义原则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那么,征收范围就仅限于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而对来自境外的各种收入不予征税。如果按属人主义原则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那么,征税范围就包括纳税人来自全球范围的各种应税收入。当然,也有一些国家按属地主义原则与属人主义原则相结合确定税收管辖权。

  1. 税种税率差异

各国税种设置不尽相同。在对所得收益征税方面,有些国家对工资、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分别设置税种进行征税;有些国家则综合设置税种进行征税。而且,各国设置的税种即便名称相同,但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也不完全相同。比如,同样征收资本利得税,有的国家把纳税人除销售一般经营货物以外的资本项目(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专利权等)所获得的收益都作为征税对象,而有的国家则对资本项目的范围规定得较窄,比如,机器设备可能不列入其中。

各国在税率确定方面也同样存在差异。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其流转类税种的税率相对较低;而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其流转类税种的税率相对较高。不仅如此,即使是同样实行以直接税或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之间,相同税种或类似税种采用的税率形式也不尽相同。比如,同样征收公司所得税,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有的国家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特别是,各国的税率高低差异十分明显,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率高达 50%以上,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率则最高不超过 30%,在同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各国规定的累进级距和每一级距的应税税率也有很大差别。

  1. 税基差异

在国与国之间,某些税种从征税对象上看基本相同,但在应税基数的确定方面,由于各国规定的减兔或税收优惠各不相同,使得税基宽窄不一。因

此,即便税率相同,由于税收减免和税收优惠方面不同,使得税基宽窄不一, 从而导致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轻重不同。

  1. 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异

有些国家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虽然很重,但由于税收征管水平低下, 纳税人实际履行的纳税义务就可能较低。就国际避税过程而言,这些差别十分重要。比如,在执行税收条约或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上,各国税务当局管理效率上存在差别。如果某一缔约国的税收管理水平较低,将会导致该条款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在该国造成更好的避税条件。

  1.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上的差异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取得的同一笔所得,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这显然不利于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因此,各国都采取一些措施和方式,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具体的方法包括免税法(将国外所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扣除法(将国外已纳税款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及抵兔法(国外已纳税款从整个应纳税款中扣除)。各国采用的方法不同, 造成的避税机会也就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