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指导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审计人员职业责任的规定。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予遵循。

  1. 正直、客观和独立性。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工作中,必须坦白、诚实和恳切。审计必须公正,决不容许偏袒和偏见凌驾于客观性之上。审计人员必须保持公正的态度,在实际上和表现上都不能有任何牵连,这种牵连可以被人认为与正直和客观不能相容。

  2. 保密。审计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所获得信息,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如未经特定的授权行为,并在法律上或职业上无反映的责任的,不得将该项信息透露给第三者。

  3. 技术和能力。审计人员要求有专业技术和能力,必须经常注意事物的发展,包括国际和国内有关会计和审计事项的文件,以及有关的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4. 他人所做的工作。凡审计人员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利用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所做的工作时,审计人员对于财务报表所提出和发表的评语,仍应负责。

  5. 记录。对于证明审计工作系按照基本原则进行的重要事项,应作成记录。

  6. 计划。审计人员应对他的工作制订计划,以便有效率地、及时地进行有效果的审计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

  1. 了解当事人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程序;

    b.确定内部控制的预期可靠程度;

C.确定规划所要进行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 d.协调所要执行的工作。

在审计进程中,必要时应进一步发展和修订计划。

  1. 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守则审计和实体审计的程序,取得合适的审计证据,从而作出合理的结论,并以此作为财务信息评语的根据。所谓守则审计程序是指为了要合理地证实内部控制的实行情况而进行的测试。所谓实体审计程序是指为了确定会计体系中所作成的记录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而进行的审计,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测试会计事项和帐面余额的详细情况;二是分析重要的比率和趋势。

  2. 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对于会计制度和有关的内部控制,

    应有所了解。

  3. 审计结论和报告书的编制。审计人员从取得的审计证据中归纳出各种结论,应予以检查和评价。通过这种检查和评价,形成下列各项全面性的结论:a.财务信息是否按照公认会计政策编制,是否一贯地应用;b.财务信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令和条例的要求;c.财务信息所表达出来的观念总体,

    是否与审计人员所了解的该单位的业务情况相符;d.有关恰当反映财务信息的重要事项,是否全部作了适当的表达。审计报告书应包括对财务信息清晰明了的评语。无保留的评语是指审计对上述四个方面都表示满意。当作出有保留的评语、反面的评语或拒绝作出评语时,在报告书中应以清晰明了的详尽的方式申述其全部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