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方式

国际企业避税可以选择的方式很多,总的来讲可归为两个大类:一是法人的流动与非流动避税法;二是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与非流动避税法。

  1. 法人的流动与非流动避税法

    1)居所的避免。各国判定一个公司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的依据不

尽一致。美国是以公司注册地来区分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而许多欧洲国家则是看公司在本国是否有居所。判定有无居所的重要标准,是公司实施控制与管理的主要地点。所以,居所的避免,就是要消除使之成为实施控制与管理的主要地点的所有特征。以英国情况为例,公司可采取以下手段避免在英国具有居所:a,英国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b.选用非居民做经理;C. 不在英国召开管理或股东会议;d.不从英国作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e,“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作出的重大营业决策的详细资料。

  1. 居所转移。就是将一个公司的居所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一般地,

    不到万不得已时,不会轻易采取这种方式。因为,一个企业的实质性迁移成本很高。这除了设备的拆装及运输成本外,还包括变卖不能带走的资产(如土地、固定设施)而产生的资本利得所须缴纳的税款等。

  2. 法人的变相流动——“信箱公司”,信箱公司是在避税地设立的基地公司的基本形式。顾名思义,这种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在选定的国家中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和登记手续的公司,而其实际的经营活动是在别的国家进行的。它的功能是转移积累和资本,保守经营秘密。信箱公司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控股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专利公司、租赁公司等。

a。控股公司是指建立在避税地的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它控制着国外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子公司的股权。从而获得股息收入。由于避税地政府对本地公司来自国外的收入不征所得税和预提税,这些股息收入自然地成为积累资本。

  1. 金融公司通常是一个国际企业集团在避税地建立的、为其内部各公司

企业间借贷款服务的公司。由于设在避税地的金融公司从其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因此,金融公司在向设在高税国的总公司或分公司贷款时,可以通过有意提高借款利率的办法,把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金融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1. 贸易公司是一种为总公司及各分公司从事贸易及劳务交易的开发票公司。国际企业的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把生产的产品按较低的价格卖给设在避税地的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再以正常价格把产品卖给客户,借此将更多的利润留在贸易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2. 专利公司是设在避税地,专门从事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的取得、利用或使用特许等活动的公司。在避税地设立专利公司的情况下,就可以把设立在高税国的总公司、分公司发明的专利在避税地专利公司登记,使专利权归专利公司所有。这样,以后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就归专利公司所有,借此实现避税。

  3. 租赁公司是指设在避税地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它也为公司避税提供方便。利用租赁避税的一种较为简单的做法是,设在高税国的总公司购买一项资产后,以较低价格租赁给避税地租赁公司,然后,租赁公司再以较高价格租赁给用户,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1. 法人的非流动

法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其基本特征是, 最终所有者并不离开其国家或实际迁移出境,而只是委托他人为其在另一国家创造一种媒介,通常是采取信托的形式,借此来转移一部分所得或财产, 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始所有者的分离。比如,某公司打算在国外进行投资,如果直接以本公司名义对外投资,获取的投资收益理所当然地要向居住国的政府纳税。现在,该公司把这笔资金委托给避税地的某家信托公司,指定信托公司按规定用途使用这笔资金,即以这家信托公司名义进行公司原计划进行的投资活动。这样,表面上该公司没有取得国外投资收益,因而无须履行纳税义务。实际上,则把投资收益隐藏在信托公司名义下。这样, 通过向避税地信托公司支付有限的费用,即可达到避免使这部分投资收益向居住国政府缴纳税款之目的。

  1. 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与非流动避税法

    1)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许多国家使用“常设机构”概念来确定对非居民

公司的利润的课税。但是,国际上对“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义。通常采用的两个主要的判断依据是:a.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国公司,以其经营活动是否为暂时为依据;b.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公司,以其是否是一个法人为依据。在第一个依据中,所谓“暂时”,主要是以经营活动的时间为准。国际上对此确定的时间界限长短不一。如“经合范本”建议,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国公司,在东道国经营活动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才成为常设机构。而“联合国范本”建议,以

6 个月作为确定常设机构的时间界限。事实上,即便是以 6 个月为时间界限, 在日趋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和便利快捷的运输及通讯条件下,通过分包等方式,从事国际建筑、安装的公司,完全有可能在 6 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 立即转移,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达到避税目的。

  1. 总机构与常设机构之间以及常设机构之间的收入与成本转移。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投资时,可以在组建国外子公司与建立国外常设机构之间作出

选择。常设机构的一般形式就是分支机构。如果企业进行国外投资时选择了组建常设机构,那么,随着国外常设机构的建立,母国企业就成为总机构。这就提出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利润分配问题。在常见的税收条约或税收协定中,一般实行利润归属原则,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由于各国税制差异的客观存在,利润分配方法对于旨在避税的国际税务计划来讲,往往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上通行的利润分配方式有二:直接法与间接法。所谓直接法,就是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企业,常设机构的利润独立核算。所谓间接法,就是将总机构与国外常设机构视作同一个产生全球范围利润的实体,根据一定的规定和计算公式,将其经营损益在总机构与国外常设机构之间分配。由于理论基础不同,直接法和间接法常常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直接法寻求正常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和其他客观标准。可以根据成本加价法或类似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正常”利润率。间接法通常使用各种公式来分配企业的全部经营成果。可以根据有关常设机构的各自的营业额来分配利润,或根据一定的成本比率来分配利润,或根据资本比率分配利润。从直接法与间接法所要求的条件与分配形式看,存在着国际避税的广泛可能性。因为,在各国的税法以及税收条约或协定中,很难找到有关“正常”营业活动的条款。税务当局很难确定有关常设机构的“正常”盈利率。总机构通常设于企业的母国。在极端情况下,全部中心管理工作集中于总机构。然而,更多情况下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自主权归于常设机构。那么,在直接法下,税务当局就要调查了解总机构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际为国外常设机构而进行管理。如果这种管理活动确有存在,那么,有关费用就应由国外常设机构负担,并从国外常设机构利润中扣除。问题在于,国外常设机构应承担多少这类费用,是个常会引起争论的问题。这就为国际企业避税提供了可能。不过,税收条约或税收协定有时将这一点规定得很明确。例如,瑞士与荷兰之间的税收条约,确认常设机构利润的一个固定比例,是由从事管理指导活动的总机构创造的。这个比例为 10%~20%,亦即常设机构净利润的 10%~20%归属于总机构。

  1. 资金向避税地的流动。此为国际避税的惯用手法。主要渠道是设于避税地的基地公司(主要就是“信箱公司”)。这个问题前已述及。故不再赘述。

  2. 分支机构与子公司间的选择。为了减轻税负,如何在子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作出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及非财务条件。可能的非财务动因,包括由民法、公司法和行政法造成的障碍。劳工法规、工人参与企业产权的程度、对公布某些财务资料的规定等,都影响着企业所作出的选择。财务动因也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整个企业利润或损失所作预计、有关国家对新企业开创期的承认及其相应的优惠待遇、税基的大小、税率的高低、税收条约或协定的影响等。

实践中,分支机构与子公司各有利弊。从避税角度讲,分支机构的有利条件包括:可以不缴纳资本注册税或印花税;可避免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或股息收入征收的预提税;纳税人的母国的税收规则一般允许国外分支机构的损失冲抵总部的全球利润;等等。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利条件是: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是一个实体,故税务当局对它们之间的交易格外关注,其转移定价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不能享受参股所得免税;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时, 可能要对由此产生的资本利得纳税;不能享受东道国政府为子公司提供的免

税期等优惠;分支机构一经取得利润,总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必须就这些利润在母国纳税,无法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等等。

对于子公司,情况恰好相反。但是,由于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同,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利弊在各个国家也不尽一致。国际企业须反复权衡利弊,作出选择。一种通常的选择是,在营业初期以分支机构形式出现,当分支机构扭亏为盈后,再将其转变为子公司。

  1. 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上述几种方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通过课税对象跨越税境流动而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然而,有时课税对象不流动,

    也是国际避税的有效方法。这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或无税国(指所得税)的一个实体,进行所得和财产的积累。所谓延期纳税,是指奉行属人主义原则的国家,对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有以股息等形式汇给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征税。纳税人利用纳税对象的非流动方式进行避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取决于有关国家税法中对延期纳税规定的宽严。

上面分别介绍了国际避税的各种流动与非流动方式。实践中,人和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有四种结合方式:a.人的流动与资金的流动;b.人的流动与资金的非流动;c.人的非流动与资金的流动;d.人的非流动与资金的非流动。国际避税的方式往往是这些情况的不同组合,而不只是单纯的人的流动与非流动,或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