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的资产价值提升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商品买卖,导致了合并报表编制时存货如何计价的问题。假设 H 公司(母公司)存货中有 6000 件是从K 公司(子公司)买进的,其买价为 72000 美元,而 K 公司生产这 6000 件存货的成本权为 60000 美元。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成本是存货计价的主要根据。而“成本”必须理解为原记帐单位的成本。如果编制合并报表,则 H 公司和 K 公司的组合体才是会计个体。未售货品的成本,对这个个体来说,应是 K 公司的成本 60000 美元。所以,H 公司帐上存货计价高于个体的成本,应予削减抵消。抵消公司间存货上利润的结果,就是把公司问发生的利润往后递延,直到这些货品卖给合并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后才予确认。

应该强调的是,抵消公司间的资产价值提升,乃是对资产采用成本计价的结果。如果一致公认,对存货采用可实现净值计价,则利润在制成品制造完成或货品购进的那一会计期就已确认了,就不会有资产价值的提升需要冲消。

本例中,K 公司的毛利留在 H 公司存货中的那部分要予以抵消。这种办法符合通常所说的狭义成本(制造成本),即成本只包括制造成本而不包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如果 H 公司存货中要抵消的公司间价值提升额为每件 2 美元或 12000 美元,那么,就应将这笔公司间存货价值提升予

以抵消。由于存货记录是在 H 公司帐上,而公司之间价值提升所引起的利润却反映在 K 公司帐上。因此,需要进行下列调整:

(1)借:留存权益——K 公司 12000

贷:存货——H 公司 12000

如不直接冲减存货帐面价值,可另设一个“公司问提升价值备抵”作为对销帐户。

如果 H 公司只拥有 K 公司股权的 80%,而 K 公司所报利润中应得部分已按权益法记入 H 公司帐内时,则尚需作下述调整分录:

(2)借:留存收益——H 公司 9600

贷:K 公司投资——H 公司 9600

上述几笔分录的结果,使少数股权减少 2400 美元(即 12000 美元的 20

%),控股权益减少 9600 美元。

如果从少数股权观点来看,一切已卖给 H 公司的货品,认为 K 公司的利润已经实现,则可以用另外一个办法来抵消公司间的价值提升数,即抵消只限于股权公司股权范围以内。但这个办法有两个缺点:l)合并报表并不是根据少数股东的观点来编制的,少数股东的投资资料要看附属公司的单独报表;2)资产的计价将随控股权益和少数股权的大小而变动。《会计研究公报》第 51 号,要求抵消留在合并集团里各种资产上全部的公司间价值提升数。有效地禁止了这一办法。

另外一个办法,也是已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即是抵消的公司间价值提升数全部由控股权益承担。这个办法,《会计研究公报》第 51 号未批准,也未禁止。就资产的什价来说,这个办法是可行的,但有一个缺点,就是从各家公司的会计转变为一

个合并单位的会计不完全。当然,如果没有少数股权存在,如果是 H 公司的资产卖给 K 公司,抵消的公司间利润应全部由控股权益承担。

转移资产时发生损失的各种情况必须予以认真考虑。如果这种损失还没有发生,就应该将其递延,直到转移给合并组织以外的单位时为止,或者直到这种资产使用时为止。如果存货转移时由于市场情况变化而发生损失,则可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办法,把帐面价值降到成本以下,可不将这种损失递延下去。

固定资产在集团公司间的转移,也会产生如同存货一样的计价问题。对于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土地——的升值,只要土地仍为合并集团所有,就要将其升值递延下去。对于须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须将其公司间升值递延到通过使用或出售实现时予以确认。假设 H 公司以 200000 美元买进K 公司制造的成本为 140000 美元的设备,并假定 H 公司采用直线法按

10 年计提折旧,没有残余价值,则 H 公司每年计提折旧 20000 美元。然而,从合并的观点来看,按成本计算的年折旧提取额应为 14000 美元。显然,由于 H 公司使用该项设备,使得每年实现公司间利润 6000 美元。在使用该项设备的第一年年末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作如下抵消分录:

借:留存收益——K 公司 54000

累计折旧——H 公司 6000

贷:设备——H 公司 60000

以上所述的是企业联合以后所产生的公司间的利润。现在

再假设 H 公司取得 K 公司控股权时,其中有一家公司的现有资产系从另一家公司按提升价值获得。这种公司间资产价值提升

是否应该抵消呢?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取得控股权以前的资产价格是合理的记帐根据,毋须抵消。这种意见确有其道

理,但它会导致计价的不一致。例如,在取得股份之日的存货按包括公司间价值提升的成本计价,而同样的期末存货则按不包括公司间价值提升的成本计价。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论取得控股权之日,还是取得之后,资产的提升价值部分都要抵消。在控股公司列报利润时,采用这种办法困难不大。如利润反映在附属公司帐上,则这种抵消会影响 H 公司所获得权益的帐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