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手段

国际企业通过避税谋取利益,意味着居住国政府流失了一部分税收收入。因此,各国政府都纷纷采取反避税措施。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主要有二:一是制定反避税立法;二是加强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反避税。

各国制定的反避税立法下尽相同,但一般无外乎这儿种形式: (1)在税法中增加反避税的一般性条款。其主要形式是在法律条文中尽量采用有助于税务当局反避税的措施和规定,如用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来表达课税客体。 (2)在税法中增加反避税的特定条款。即针对个别场合所要处理的具体交易类型制定特定条款。此法的优点是,法律规定明确、具体,易于执行,易于见效。其缺点是作用范围有限,容易产生新的漏洞。(3)特定条款与一般要求相结合。就是在相同或相似的税法条款中,对立法所针对的一项交易或安排的准确描述与一条附加的一般性要求相结合。 (4)针对一种或多种避税行为的特定条款。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482 节中对公司间转移价格的规定就属这一类条款。但是,这与上述特定反避税条款不同,不是针对某类交易,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国际避税习惯做法的法律条款。(5)具有全面影响力的综合性反避税条款,如德国 1977 年税收总法典第 41 款(2)和第 42 款,影响着全部直接税法规。(6)获得政府同意的规定。即政府规定某些交易必须事先征得税务当局的同意,否则即以非法论处。

比起制定反避税立法,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加强管理,是更为经常性的反避税方式。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反避税方式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要求纳税人或第三方提供纳税资料。大多数国家的纳税人都有向税务当局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这项一般性的义务因企业跨国经营而被各国政府更推进了一步。在美国,纳税人负有提供有关的国外事实的义务。荷兰法庭有时

可以强迫纳税人提供国外的某些事实。 2)争取银行的合作。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各项收支情况通常在其银行帐户上有具体反映。因此,税务机关如能检查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在银行帐户上的具体帐目,或请银行提供有关情况,必然有助于税务当局的反避税工作。但是,一些国家的银行制订了严格的为客户保密的制度。这样,各国政府和税务当局为了进行反避税工作,就要努力争取银行的合作。比如,美国与瑞士签订了反对有组织犯罪条约,规定美国国内税务署对犯有逃避税收行为并已受到指控的美国纳税人在瑞士银行的帐户可以查阅。 3)开展国际税收合作。在订立双边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之间,相互交换税收情报。在国与国之间签订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时,通常在协定中包括双边反避税的协助条款。此外,必要时缔约双方还可以对纳税人进行联合税务审计和税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