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

如果控股公司对一个以上的附属公司实行了控制,则重点就从个别公司转移到营业整体。个别公司仅是整个营业的组成部分。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 主要是为了向控股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报告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营业结果和财务状况,就好像这个组织是一个具有各个分支部分的一个单独的公司。在一组公司中,当有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公司在财务上具有控制利益时,合并报表比单独报表就更有意义。而且,为了公允地反映情况, 合并报表一般是必要的。

编制合并报表的会计主体,就是由控股公司和一个或数个附属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美国会计学会概念与准则研究委员会在 1964 年的《个体概念》一文中,对个体概念论述如下:“在会计学中,所谓个体的定义是一个特定的个人或小组的经济利益范围。这个经济个体的范围,可以根据下述两点加以明确:1)确定利益有关的个人或小组; 2)确定有关个人或小组利益的性质。一个经济个体所完成的各种活动和业务,及其所利用的资源,都影响个人或小组的利益。简单地说,本委员会支持‘从用户出发,来确定一个个体的方法,就是会计个体的报表要设计得能够适应特定个人或小组的需要。”

合并财务报表是为了控股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上的需要而编制的。因此, 凡不归控股公司所有的附属公司,其股份持有者均是局外人。当然,合并报表不能完全代替各个组成公司的报表。单独报表仍对各利益主体有用。这样, 完整的报表应包括:1)合并企业整体的合并报表; 2)控股公司的报表; 3) 每个附属公司的报表。现在,合并报表已是主要报表而不是次要的报表。因此,控股公司的单独报表在分发给股东的年度报表中逐渐消失了。

当然,合并报表也有其局限性。合并报表并没有列示所有组成单位的具体细节。另外,从各家单独的附属公司债权人的角度而言,他们所关心的, 当然是与他们的债权有关的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因为,法院采用的概念, 通常是把营业公司当作单独的法人。关于附属公司和控股公司宣布分派的股利,合并报表也不能表明其是否合法。归纳起来,合并报表的局限性有: l) 合并报表不能代替各个公司的报表; 2)报表中列示的负债和业主权益可能出现某些曲解; 3)由于一些相同的项目在各个公司会计中存在差异,所以, 测定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必须谨慎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