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组织所作的努力
各国会计对通货膨胀影响的调整方法不一,就必然导致了一些国际组织介入通货膨胀会计规则的制订。早在 1974 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就把“对
价格变动的会计反应”这一课题列入了研究工作的议事日程。1977 年 3 月 1 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了题为“价格变动在财务报表上的处理:建议概要”的讨论稿。这个讨论稿,实际上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国 1976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各种建议的概括。在此基础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 1977 年 6
月发布了第 6 号公告:“会计对价格变动的反应”。这一准则公告详尽解释了价格总水平变动与专项价格变动及其联系,阐述了对价格变动作出反应的各种方法。但是,关于公司应如何采用通货膨胀会计,这一准则公告仅仅指出:企业应该采用可以在其财务报表中表述专项价格变动、一般价格水平变动或者两者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的程序。如果未采用这种程序,则应说明这一事实。由于当初国际上尚无一致的方法,所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 将来有必要制定新的国际会计准则,以期弄清楚如何将价格变动的影响反映到财务报表上来。1981 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题为《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资料》的第 15 号准则公告,以此取代上述的第 6 号准则公告。第 15
号准则公告建议股票公开交易的大公司应采用调整价格变动的任何方法,揭示下述信息:1)地产、房屋和设备折旧费的调整金额或调整后金额; 2) 销货成本的调整金额或调整后金额; 3)筹资调整额; 4)重新计算的企业经营成果,以反映 1)、2)两点所述项目的影响。此外,该公告还要求, 当采用现行成本法时,必须说明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现行成本;企业必须说明用来计算上述调整额的方法,以及所使用的任何价格指数的性质。最后,关于上述信息的揭示,该准则公告认为“应作为补充资料提供,除非是已在主要财务报表内提出”。
除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其他一些国际组织也就通货膨胀会计作了专门的研究,并提出了一定的规则。欧洲经济共同体 1978 年发布的第 4 号指令, 没有具体明确公司呈报有关通货膨胀的补充资料之事,仍然保持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本计量基础,但它同时又允许成员国采用重置价值计量或现行市价计量。该项指令的个别条款,要求少数几个成员国采用通货膨胀会计方法。但事实上,这少数几个成员国也没有真正采用,有的(如德国)则明确反对采用通货膨胀会计方法。
联合国设有一个专家小组,致力于建立有关通货膨胀会计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许多国家在对付价格变动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多种多样之事实,联合国专家小组在“会计评价规则”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在其 1977 年发表的《跨国公司会计和报告的国际准则》这一报告中,只是要求揭示涉及一般估价方法的会计原则,例如,历史成本、重置价值、一般价格水平调整或任何其他估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