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转移价格制度的实务状况
国际企业实际所采用的转移定价制度,没有明显地偏向于上述两种制度中的任何一种。由于转移价格的制订是一件十分敏感的事情,各企业实务中究竟采用何种转移定价制度,主要地井非取决于各种转移定价制度概念上的优劣,而是取决于企业的目标和转移价格战略等因素。所以,实务中各企业所采用的转移定价制度,往往就不是单一地采用某一种制度,而是根据具体需要结合采用两种制度。而且,即便是同一种转移定价制度,在具体使用时也是有所变化的。由美国“全国工业会议理事会”发起的一项研究表明,被调查的企业中有 2/3 采用某种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制度。而这些企业中
的 50%的企业,又同时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制度。另一项研究表明,在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活动中,如果转让出资源的单位是一个成本中心, 则转移价格通常就按成本计价;反之,如果转让出资源的单位是一个利润中心,则转移价格通常就按成本加利润即成本加成计价。在横向一体化的经营活动中,转移价格一般就按成本加有关费用的成本加成法进行计价。在主要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制度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偏向于成本记录中的实际成本数据,标准成本用得较少。使用边际成本的就更少见了。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价格的企业,通常采用从中间市场获得的实际市场价格。如果不能得到实际市场价格信息,则可采用多种变通办法。如果各子公司都享有较高程度的自主权,那么,子公司之间的竞争性的报价和谈判的结果,就被作为“可接受的”市场价格的基础。零部件或其它有专利权的项目, 往往不存在外部市场价格,一般就在成本加成的基础上计价。但是,成本“加成”的内容应概括到何种程度?应否包括销售费、管理费、研究与开发费用? 这些在实务中尚远未统一。最后,对劳务转让所制定的转移价格,由于在大部分情况下缺乏任何外部价格,许多企业通常都采取比较随意的态度。只要税务当局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所制订的转移价格能够或基本能够接受,一般就认为该转移价格是“合理”的。
国际企业所采用的转移定价制度,还明显地受母公司的国别的影响。例如,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国际企业,倾向于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制度;加拿大、意大利和斯堪的纳维亚等国家的国际企业,则倾向于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制度;而德国、比利时、瑞士和丹麦等国的国际企业, 则基本上没有一定的倾向。而且,各国的国际企业对影响转移定价制度的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视程度也不同。例如,英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国际企业最重视所得税,而美国的国际企业则把国外子公司财务状况的改善作为最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