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分部财务报告的要求

  1. 美国。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1977 年发布的第 14

    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企业的分部财务报告》,要求提供四类分部信息: (a)行业分部信息。根据规定,企业应将全球范围的产品或劳务按其性质的相似性进行分类,凡收入、盈(亏)或资产额超过企业收入、盈(亏)或资产总额 10

%的产品或劳务,都需单独报告。要求揭示的信息,包括收入、营业收益或亏损、可认定的资产等。这些信息作为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附列资料对外提供。 (b)国外经营信息。这种国外分部可以按总额、按国家类别或按每个国家来报告,大部分企业部采用分类合并的办法,即将若干国家合并为一个地区来揭示。按规定,符合下列两项标准之一的国外分部需要揭示此项信息:销售收入至少占合并收入的 10%或可认定的资产额至少占合并资产总额的 10%。要求揭示的信息包括:向无联属关系的顾客的销售、公司间销售、营业收益或亏损、可认定的资产。 (c)出口销售信息。这与国外经营十分相似。 (d)主要顾客信息。按规定,销售额占公司收入至少 10%的单个顾客,对他的销售须单独说明。对政府部门的销售,则分为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两个类别,看作为两个顾客分别揭示。

  1.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早在 1965 年就提出了揭示国际性分部信息

的要求。但是,直到 1981 年,英国才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第 4 号指令的要求,

将分部财务报告的要求纳入《公司法》。第 4 号指令的要求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并不一致。前者只要求揭示按地理区域分类的销售收入,而伦敦证券交易所则要求既报告销售收入,又报告利润额。对销售收入的揭示要求与美国相似,但揭示标准有些不同。对于营业收益,除非某一地区分部的利润水平与公司总的正常盈利水平有着重大差异,否则就无须揭示。

  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该组织建议揭示以下分部信息:地理区域分布及各地区的主要变动;各地区分部和各行业分部的销售额与经营成果;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资本投资;在各地理区域的平均雇员人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不是一个权力机构,因而无法迫使其成员国的企业按其所制定的准则揭示分部信息。但是,成员国的会计职业团体在制定本国会计准则时一般都遵循该组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2.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于 1981 年发布了第 14

    号国际会计准则——《分部财务信息报告》。这项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 14 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只要求行业和地理区域的分部资料,而不要求揭示主要顾客及出口收入。此外,对于那些既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又公布合并报表的企业,国际会计准则只要求提供合并的分部信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所有“重要的”分部经营都应予以揭示,但对重要性应如何判断却未加说明。这就给企业的管理当局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