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际会计协调作出过买力的主要政府间组织

  1. 联合国。自 1973

    年起,联合国就参与了国际会计协调。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迅速成长,各国会计差异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增添了越来越多的麻烦。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已日益影响到各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因而,要求跨国公司公开全部报告资料的呼声与日俱增。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1973 年,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决议,设立了一个权威小组,专门研究跨国公司对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影响。该小组 1974 年的报告指出,跨国公司报告的财务资料非常缺乏,且无多大可比性,并建议在跨国公司委员会主持下,成立一个专家小组,研究制订标准化的会计与报告准则。1976 年,由联合国秘书长正式任命了“会计与报告国际准则专家小组”。1977 年,该专家小组便提交了关于跨国公司会计与报告国际准则的报告。 1979 年,联合国又成立了由 34 个成员国代表参加的“会计与报告准则特设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其任务是进一步研究在联合国的体制范围内拟定一套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制度。1982 年,该专家工作组提交了一份重要报告,指出:跨国公司通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最长不

超过 12 个月)内提供年度报告(包括财务项目和非财务项目),年度财务信息一般应采取合并报表的形式,并附加适当的注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收益分配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以及重要的长期资本投资和研究与开发支出。此外,还应揭示:财务报表编制所依会计政策、跨国公司集团成员的财务报表以及跨国公司组织机构、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内部转移定价政策等非财务信息。 1982 年,在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大多数成员的建议和倡导下,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常设机构——会计与报告国际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其主要职权是考虑属于跨国公司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国际会计与报告问题,并向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提交国际会计协调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的报告。可见,联合国为国际会计协调作了较大努力。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利益的不一致,协调工作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许多讨论只是表达了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意见。

  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由 24 个西方工业化国

家组成,成立于 1961 年。1975 年 1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设立了“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委员会”,并于次年发表了一项与会计有关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规定了跨国公司会计与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并报表的原则,

并要求其成员国遵循。根据规定,在该组织所属成员国境内营业的企业,至少每年发布一次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补充资料。 1978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属下的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委员会,设立了会计准则特设工作组,对成员国会计准则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1979 年,该特设工作组改为常设机构—

—会计准则工作小组。此后,该小组首先阐明了 1976 年发表的会计与报告原则中的一系列会计术语,并在销售额、新资本投资和职工平均人数等术语的阐述上取得了一致意见。这些阐述于 1980 年 12 月得到了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委员会的正式批准。在对成员国会计惯例作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就促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化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达成了一致意见, 即认为:一方面要对各成员国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进行定期的交流;另一方面要与各准则制订机构取得适当的联系。此外,还提出并着手研究一些特殊会计问题的协调,如税务报告与财务报告的关系等。

  1. 欧洲经济共同体。自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开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一个委员会为达成地区会计协调采取了一些切实步骤。委员会发布的第 4 、第 7 号指令①与会计协调直接有关,且取得了一定成效。第 4 号指令草拟于

1971 年,1974 年修订后重新发表, 1978 年才正式批准通过。该指令包括

12 章 62 条。它是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现有的最广泛、最全面的一套会计规则。根据这一指令,年度财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及对财务报表的注释。并强调按“真实与公允的观点”揭示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该指令还对帐表格式、内容、计价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委员会还规定, 各成员国应在指令批准后的两年内,颁布遵守该指令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欧共体第 7 号指令是 1976 年最初拟定的,1983 年正式批准。该项指令

发布的目的是对第 4 号指令进行补充,以协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规则。该

项指令共 6 章 51 条。它要求各成员国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并要

求从 1990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在立法上将这一指令应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但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在各自的立法中,对合并要求的细节有极大的选择余地。第 7 号指令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条件是,母公司或子公司中有一家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管其注册地点。被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是拥有法定控制权力的母公司。判断母公司对于公司是否具有法定控制权力的标准是:l)掌握多数表决权; 2)有权指定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 3)有权施加支配性影响。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就被认为是拥有法定控制权力的。很显然,第 7 号指令的发布,对成员国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协调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布的有关会计与财务报告的指令,为实现地区会计协调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并且,各成员国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指令的要求。这是其他协调者所不及的。但是,上述指令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形式而非实质。“真实与公允观点”虽被采纳,但未作具体解释。更为重要的是,“指令”毕竟不同于法规,没有绝对强制性。这就使各成员国不完全采纳指令要求有了合理的借口。

  1. 非洲会计理事会。非洲会计理事会也是一个政府组织。它正式成立于 1979 年

    6 月,由来自 27 个非洲国家的政府代表组成,隶属于非洲统一组织。凡是非洲统一组织的成员都可以成为其会员。

① “指令”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在具体执行时,各国政府可适当酌情处理。

非洲会计理事会的主要宗旨是: 1)在非洲国家中促进会计的标准化; 2)促进会计职业教育与培训; 3)举办和进行会计事业及有关学科的研究;

  1. 鼓励非洲国家会计教材的编写,井为非洲会计作者提供出版、翻译和发行的便利;

    5)推动各成员国与其他非洲会计师和专家建立定期接触和交流; 6)与有关国际组织或从事类似活动的其他国家职业团体进行交流联系;7) 促进应用标准化的管理会计方法,从而便利非洲国家之间管理信息的交流。

可见,非洲会计理事会不仅是一个制订地区性会计准则的机构,也是便于信息交流和加强联络的组织。它每三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有关的会计与报告问题,或者是调查和指导成员国的会计实务,从而对会计协调化发挥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