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约定函

审计人员致当事人(即服务对象)的约定函,是记录和确认任务的接受、审计的目的和范围、对当事人应负责任的限度、以及各种报告形式的文件。

审计约定函,可因每一当事人而异,但一般应包括下列事项:

  1. 财务信息审计的目的;

  2. 经理人员财务信息的责任;

  3. 审计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法令、条例和职业团体的通告,这些都是审计人员必须遵照执行的;

  4. 任务结束后的各种报告书或其他函件的形式;

  5. 由于审计工作的测试性质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所以风险总是免不了的;

  6. 请求阅看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其他的信件。审计人员也可能要在函中包括如下事项:

  1. 审计计划的安排;

  2. 期望收到当事人的书面文件,以证实有关审计的代表权;

  3. 请当事人出给约定单的回单,据以证实约定的条款已被接受;

  4. 审计人员预期将来要提交当事人任何其他函件或报告的说明;

  5. 计算服务费的根据和开列帐单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