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国对外国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

外国公司若要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其财务报告必须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制定对外国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时,力求体现这样一条原则:向投资于外国公司证券的美国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应等同于向一般国内股东提供的保护。实践中,由于各国会计差异的广泛存在, 很难严格按上述原则执行。所以,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外国公司的揭示要求要低于对美国公司要求的标准。适用于外国公司报告格式主要包括: 1)外国公司首次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或在场外交易证券时,应采用表式 20。 2)外国证券发行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时,应采用表式 20-K。 3)外国证券发行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季度报告时,应采用表式 6-K。 4)国内或国外的证券发行者在根据 1993 年《证券法》首次登记公开发售证券时,还应采用表式 5-1。它包括提供给投资者的募股说明书以及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索取的补充资料。

与美国公司所需填报的格式相比,不仅内容较少,而且揭示的详细程度也较低。证券交易委员会之所以给外国公司以较宽松的待遇,主要是出于报告习惯和编制成本方面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