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模式:投资人导向
英国会计模式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公司债券持有者、债权人及以股利为收入的投资者的利益。导致这一基本会计目标的基本决定因素,是英国发达的证券市场使公司企业的筹资活动高度社会化。只有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证券市场的运行从而整个经济的运行才能稳定和有效。英国会计模式的这一基本目标,决定了其基本审计观念主要是要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与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真实与公正”的要求是英国 1948 年颁布的《公司法》首次正式提出的,但迄今官方未曾对此作过正式的解释。民间对这一要求的一般解释是:真实地、不偏不倚地揭示所有重要的财务信息,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不能隐瞒任何重大事实。
在英国,《公司法》是制约企业行为的基本法规。根据此法,无论是否有证券上市,所有公司都必须设立适当的会计帐簿,这些帐簿必须包括“客观与公正”地揭示公司的财务状况所必需的各种信息。每个公司在会计期末都要编制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这两种会计报表,连同董事报告和审计报告, 都必须在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九个月前编制完毕。此外,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公司,通常还必须编制合并报表。必须指出,英国的《公司法》只是对财务报告提出了一般的“真实与公正”的要求,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制订,具体是由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 1942 年, 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英国历史上首次发布了一系列《会计原则建议》。它标志着英国会计开始走上准则化的道路。
英国会计准则的制订,带有浓重的实用主义色彩,完全是为了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会计准则不过是对已有会计惯例的筛选,是准则化的会计惯例。而且,由于没有赖于制订准则的系统化的概念,会计准则之间往往产生概念基础的不一致。也正因如此,会计准则需要经常修订。
英国的会计准则是以“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的形式出现的。自 1970 年以
来,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先后发布了 24 号公告。英国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是,在一些情况下,一条标准会计惯例公告对于同一事项许可一种以上的会计处理办法;其二是,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在一条标准会计惯例公告中只规定了一种可接受的处理方法,但又允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原则有不同的解释,从而也会引起对于同一事项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这两个特点,在英国公司的会计实务中,事实上对许多项
目都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此外,由于还有不少领域尚未公布会计准则,这些领域的会计差别就更为显著了。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自 1973 年加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后,其会计越来越明显地受欧共体的严重影响。欧共体发布的一系列指令中,与会计直接有关的主要是关于公司法的第 4、7、8 号指令。第 4 号指令是共同体关于企业编制会计报告的指令,于 1978 年 7 月正式发布;第 7 号指令是关于公司集团合
并报表的指令,于 1983 年 7 月正式发布;第 8 号指令是 1984 年发布的关于
法定审计人员资格的指令。其中,第 4 号指令带来的影响最为重大。第 4 号指令的基本特征是:指令具有强制性,通过成员国法律实施;会计报表与报表注释构成报告的整体,报表注释实质上是对报表的补充,“真实与公正” 的观点是会计报告的总原则;考虑到各成员国要对法律加以修订,指令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选择可能。第 4 号指令生效后,英国的会计观点虽然对欧洲大陆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欧洲大陆会计也同样对英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履行第 4 号指令后,会计规章更多地体现在法律中。这就进一步消弱了英
国会计职业界未来制订会计准则的自由。英国 1981 年公司法业已显示,英国会计准则的制订有脱离美国而倾向于欧洲大陆的趋势。具体表现在,公司法引入了欧洲大陆会计的重要特点,包括一个十分完整的帐户报表体系和对于各项资产计价所使用的十分完整的计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