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规则

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 S-S 规程第 4 条规定,凡有公司向该委员会申请, 须编送合并的或联合的财务报表,以及编表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的主要内

容是: l)合并报表必须清楚列示申请登记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业结果。2)只能把拥有其大部分股份的附属公司编在合并报表中,3) 只在下述情况下,才能把会计年度与控股公司不同的附属公司编在合并报表内:a.不同会计年度的,相差天数不超过 93 天;b.明确注明附属公司会计年度的结帐日期;c.说明采用不同日期的必要性;d.注明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会计年度的变更情况及其处理办法。 4)如把国外附属公司合并在报表之中,应注明外汇管理的影响.5)对于拥有大部分股份但未编制合并报表的附属公司,可以编送联合报表。这些报表如为说明事实真相所必需,则一定要编送。 6)注明把附属公司包括或不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原则。这个原则若与往年不同,应予说明。7)把控股公司的帐面投资数与所有附属公司净资产的权益相调节。对于合并的和未合并的附属公司,通过上述调节,所发生的差数,列明其数额并说明处理办法。8)把未合并附属公司的净收益与控股公司所收到的股利数相调节。9)分别列示股本和留存收益中的少数股权,并把合并收益中少数股权部分,在收益表内单独列示。10)把公司之间的往来帐款予以抵消,否则要说明不抵消的原因,以及这些帐目是如何处理的。 11) 下列各公司适用特殊规定:a.保险公司;b.银行及银行控股公司;c.公用事业控股公司;d.某些处于发起或发展阶段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