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严厉学规

在各级学校中制定严厉的学规,是历代统治者压制知识分子的一种手

① 龚自珍:《已亥杂诗》。

段。明太祖朱元璋曾对学官颁布《卧碑文》,清袭明此制,并进一步加以强化。清代于顺治九年颁行了新卧碑,成为生员的“戒律”。序曰:“朝廷建立学校⋯⋯全要养成贤才,供朝廷之用,诸生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为达到此目的,规定了七条,如“生员当立志学为忠臣清官”,“凡有司官衙, 不可轻入⋯⋯不许干与他人词讼”,“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 “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①等。并规定了惩罚违犯者的办法,如“以违制论,黜革治罪”,“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等。这些禁条比明朝对学生思想的控制更甚,完全剥夺了文人们思想言论、出版和结社的自由,明令其不许干预政治。

康熙三十九年(1700 年),“颁圣谕十六条于直省学宫”。内容为:① 敦孝弟以重人伦;②笃宗族以昭雍睦;③和乡党以息争讼;④重农桑以足衣食;⑤尚书俭以惜财用;⑥隆学校以端士习;⑦黜异端以崇正学;⑧讲法律以定民志;⑨明礼仪以厚风俗;⑩务本业以定民志;(11)训子弟以禁非为; (12)息诬告以全良善;(13)戒窝逃以免株连;(14)完钱粮以省催科;(15)联保甲以弭盗贼;(16)解仇忿以重身命。圣谕在学校中地位至高无上,所以还规定:“每月朔望令儒学教官传集该学生员宣读,务令遵守。违者责令教官并地方官详革制罪。”②实际上,圣谕对象为全体人民,内容涉及道德、伦理、风俗、教育、法律等各方面,但对学校和生员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成为清代学校训练的标准。

雍正二年(1724 年),又颁发《圣谕广训》,说“谨将上谕十六条,寻绎其义,推衍其文,共得万言,名曰《圣谕广训》”③。由此可见,它由《圣谕十六条》演进而来,内容和精神实质一样,只不过后者更加详细、具体而已。两道圣谕都力图通过对生员思想行为的强行约束,通过对生员的社会关系(宗族、父子等)扩大约束。清朝统治者为加强君主专制,除武力镇压外, 着力于思想教育上的禁锢和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