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作用与道德教育

在教育和政治的关系上,他认为二者是相互关联的。“王者之治天下, 不外政教之二端,语其本末,则教本也,政末也。语其先后,则政立而后教可施焉。”①看到了政治对教育的制约作用,即作为施教的先决条件。但治理国家大事的根本之道仍在教育,它的影响才最深远。要使国家兴盛,必须“学校兴”、“长养人才”。他也看到了经济对教育的制约作用,只有社会物质条件逐步改善了,“乃可为文。”所以要发展文化教育,就要发展生产力, 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这是比较客观和唯物主义的认识。

王夫之认为,教育的社会作用在于清除险恶之人,培养大批“仁育义植之士”,这些人能“救人道于乱世”,通过他们可以“固其族而无忧”,因而把教育作为强国的“财、兵、智”三纲领之一。

从其人性论出发,王夫之阐述了“性与习成”的教育个体作用论。他认为,人性这种发展潜能是“屡移而异”的,“未成可成,已成可革”,人性随着生活和学习的变化而变化,即“习成而性与成”。教育即是一个习性的过程。人人都具有先天之性,但这是天然素质,只是人皆具有的受教育的基础,如何把这种潜在的认识能力转化为现实,使其得到增强和发展呢?他认为,是环境影响和教育的结果。他反对知识、才能和道德观念的先验论观点, 认为这些都是后天形成的。“学为成人之道”,通过学习、教育才能“立教者增于有生之后”,培养人们的知识技能和形成思想品德。但教育必须顺乎其性,即依据一定规律。教育还可以革除人发展中可能形成的恶习。他还重视作为广义教育的后天环境的影响,认为人的发展是先天遗传、环境和教育共同影响的结果,所以教育者应该充分利用、改造和优化环境。人不是环境和教育的被动产物,人具有主观能动性,所谓“教在我,而自得在彼”①,说明学生具有主观能动性,并且教师要重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王夫之的理欲统一道德教育观是与他的“理欲自然”人性论联系在一起的,和理学家对立理欲关系、扼杀人性的“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教育信条相对立。他主张“天理”寓于“人性”之中,二者统一,并不矛盾。即所谓“有欲斯有理”②,“终不离欲而别有理”③,欲是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既然“理与欲皆自然而非人为”④,也就没有必要人为地去禁欲、绝欲、压制人性。相反,教育要尊重人性发展,满足人们正当的欲望,要提倡推己及人, 适当节欲而反对无条件地灭欲。这种理欲统一的道德观反映了人性的初步觉醒,在当时具有极大的启蒙作用,对今天的道德教育仍有一定启发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