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与学校

美国早期的教堂,教育是其基本职能之一。新英格兰的公理会与城镇当局合作共同开办学校,以公认的宗教原理教育人们。中部殖民地的各个教派从欧洲引入了他们的学校,以此为维护本教派道德与宗教准则的主要力量。英国教会资助了它的宗教团体,在美国为穷苦儿童开办着免费学校。国外福音宣传协会在圣公会的赞助下,为全部 13 个殖民地州开办学校。

教徒数量的增加更加强了这种关心教育的倾向。各个宗教派别的财富日益增多,使它们有可能提供资金建设各级学校。18 世纪教育的一个特征就是

教会学校的大量出现,它们是由传统教会组织以及在美国扎下根了的新教徒们赞助的。

这种形势对于美国教育的未来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虽然早期的教派十分乐意在国家保护下独揽教育大权,但是 18 世纪时所有的教派却纷纷自由办学,自由地争夺赞助人和学生。它们各自小心翼翼地护卫着自己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侵犯这一自由。很快地人们就发现了这样一个明显事实:如果国家对任何一个宗教组织有所偏爱,所有其它组织的自由就将受到限制。因此, 必须实行宗教自由的政策。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就是至少部分地是这种认识的结果。它维护了各教派的信仰自由和以适当方式从事教育的权利,而不是由国家保证使某一宗教机构凌驾于其它教派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