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市政当局

殖民地进入 18 世纪后,由于社会生活趋于复杂,人们的专业日益广泛, 因而各居民区不得不介入教育问题。新英格兰镇中世纪的城镇学校如今已经过时。因为,人们从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区移居到这远离学校的农庄或社区后,发现要把子女送入城市中的学校上学极不方便,甚至根本不可能。既然新英格兰镇除中心区外还包括所有的边远农业区,那么这些农业区的居民就是它人口的一部分。因此,它与城市学校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市政府意识到这一点后,常常设立一些流动学校,教师们穿行于居民区之间,住在市民家中,就在他们家里或当地的专用房舍中为儿童们上课。在各居民区的授课时间依该区学生人数的多少而定,这意味着某一居民区可能一年甚至两年中只得到一个月的教学时间,因而这一方案根本不能令人满意。

后来,市政府出资雇佣了若干教师,每人负责一个居民区的全部教学, 这被称为分区学校,但它只不过是实现地方自治的一个短期过渡而已。最后, 作为大城市组成部分的每一居民区都得到了市政当局的批准,有权建立自己的学校,自行提供校舍及设备,募集资金和雇佣教师。1789 年马萨诸塞州把这种学校类型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到 1800 年时,它已成为学校组织的普遍形式,在大多数州中一直存在到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