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各州和教育

联邦宪法通过后,各州政府着手建立自己的法律,其中都涉及到教育问题,有些还特别具体。到 1800 年为止,已有 7 个州的州法出现了明确的教育条款。其它各州也在建立学校基金、捐赠工地,鼓励本州的教育机构,表示了他们对教育的关切。

1780 年的马萨诸塞州州法令命令议员们“维护文学与科学的利益⋯⋯特

别是剑桥大学、国民学校和城镇中文法学校的利益”。遵从着 1647 年法令中

的许多精神,马萨诸塞州的立法机关于 1789 年确立了地区法权,要求每 50

户或多于 150 户的居民区负责维持一所小学,每 150 户或多于 150 户的城镇负责资助一所文法学校,不从者将被课以罚金。

纽约州没有在州法中确订专门的教育条款,但早在 1784 年,它就由戈文

纳·乔治·克林顿指导订立了一套学校计划。州立法机关从每一乡中拔出 690 英亩土地用来维持学校,并成立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以管理州内中、高等教育,并为办得好的学校做宣传。1787 年,董事会的管辖权限扩大到包括“全部学院、中学和小学”。三年之后,通过出售州辖土地,集中了一批教育基金,交由董事会掌管。

1795 年纽约州立法机构通过一项议案,决定 5 年内每年拨款 2 万英镑, 按城乡各学校区内每年开课的学校数分配下去。1800 年,接受这笔资助金的国民学校已达 1350 所。这种由州政府给与资助的方法使学校事业兴旺起来,

然而却遭到许多反对,致使 1800 年资助终止。各学校仍由地方自行维持。弗吉尼亚州属于南方文化类型,以烟草种植园为基础。教会和教育都是

英国型的。它满足于教育由父母或保护人来支配,只对贫苦儿童和孤儿表示关切。到后来,就像在英国那样,为使贫苦儿童能成为有用之人,而不是慈善机关的收容对象,教育他们遂成为州政府的责任。

托马斯·杰弗逊代表了一个集团,他们认为,政府对普及教育的支持是民主社会的基础。1816 年,在给查尔斯·扬西的信中,他表达了自己的信念: “在文明状态下,一个国家若想变得愚昧和散漫,那是在希望从来没有过的将来也不会有的事情。”1786 年,他又表示道:“我相信这样一条规律:自由若不掌握在人民手中,尤其是受过一定教育的人民手中,它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对此,国家有义务制定一项全面的计划来实现它。”

杰弗逊同时又是个贵族,他认为,应当由聪明而有文化的社会优秀分子占据政府要职。他坚持说,上帝赋予人们的能力和才干不同,每个人都应受到教育,都应充分发展自己的天赋本性。最后,少数人统治世界,而其它人则接受统治。

对大众实行基础教育,使杰出人物享受特殊教育。1779 年,杰弗逊把这个观点具体地纳入了他呈交弗吉尼亚州立法机构的《关于进一步普及知识的提案》中。提案中提出,每区都会有“可组成一所学校的适量儿童”,于是区里设小学 1 所,所有的白人儿童均可免费学习三年。每校设一督学负责雇

佣教师并监督他们工作。每 10 所学校有一位总督学,他有权任命各个督学。教师工资和学校所有其它费用全部从该区居民税赋中支取。杰弗逊深信,自由社会的全体公民都要受基础教育,学习“读、写与通用算术,熟悉希腊、罗马、英国和美国的历史”。希望子女达到这一目标的父母可在三年免费教育后自费送他们继续求学。但是必须强制州内每个儿童至少接受三年公民基础教育。

杰弗逊进一步建议,在每一个包括若干县的地区中设 1 所文法学校。这是一种寄宿学校,其费用来源为学费和国民资金中的拨款。学校应教授希腊语、拉丁语、英语、地理以及高等数学运算。大多数文法学校的学生都要交付规定的学费,但是每个督学有权从其父母无力继续负担学费的儿童中挑选一个具有“最优秀、最有前途”的学生,以公费维持他的进一步学习。一年结束时,这类免费生中会有 1/3 被淘汰掉,余者下一年的学习费用继续由公费开支。经过一再淘汰后,最有前途者被选入威廉与玛丽学院学习三年。在那里,这些“天才”将得到学费、食宿和服装。

杰弗逊认为,有领导才能的人不只限于能为儿童交纳学费的富裕家庭, 有才干的儿童也出自贫家。这些儿童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发展。他决心尽可能多地发展一些这样的人才,并以公费保证他们必需的教育,使他们得到最充分的生长与发展的机会。

杰弗逊在这方面是过于“激进”了。弗吉尼亚州立法机关的态度与他的激进思想差距甚大,这一提案被驳回。这种义务的公共教育尽管带有许多限制,仍然是贵族的南方所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