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雅各宾专政——革命第三阶段

(一)雅各宾政府的土地法与 1793 年宪法

1793 年 6 月初雅各宾派刚刚开始执政时,法国情势十分危急。与法国革命为敌的欧洲反法联军正在从四面八方进犯法国,并且开始踏上法国国土。在东北部有普、奥联军入侵,在北部有英国海军包围敦刻尔克港,在西南方有西班牙军队越过比利牛斯山脉入境,在东南则有意大利的撒丁尼亚军队进逼。在 6 月 2 日革命后,英国宣布封锁法国所有港口,没收运送粮食驶往法国的中立国船只,目的在于饿死法国人。1793 年 5 月法国军队总数只有 397, 000 人,他们缺乏枪械、装备、弹药及粮食,显然法国无力抵抗入侵的敌人。

国内敌人的来势也很凶猛。从巴黎逃出去的吉伦特派分子一个个都和保王党人勾结在一起,参加了叛乱。吉伦特派分子还制造白色恐怖,到处屠杀雅各宾派分子。他们特别仇恨马拉,7 月 13 日派女刺客夏绿蒂·科黛刺杀了马拉。反革命叛乱从万第省迅速发展到其他省份,全国 83 省中,只有 23 省继续效忠于国民大会。反革命叛乱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与英国的援助有关系。到处有外国间谍和破坏分子在活动。

当时,在国内外敌人的夹攻下,法国革命大有夭折的危险。但是,领导革命的雅各宾派并没有被来势汹汹的敌人所吓倒,更没有向敌人屈服,也没有在瞬息万变纷乱如麻的局势面前惊慌失措,相反地他们坚决地、沉着地应付一切,一方面调动一切力量予国内外敌人以迎头痛击,另一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团结人民。

雅各宾党人知道:土地问题是革命中的首要问题,是占法国人口中绝大多数的农民所最关心的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才能调动广大农民参加保卫法国的战争。同时,他们也很了解法国人民是不满 1791 年宪法的, 为了得到人民的支持,就必须颁布一部法国人民所欢迎的民主宪法。因此, 雅各宾派上台后不久,就着手逐步朝着民主方向解决农民土地问题①,并且颁布了一部民主主义宪法。

1793 年 6 月 3 日,即雅各宾派上台后第二天,国民大会就颁布了第一道土地法令,它规定已经没收的逃亡贵族的土地及王室、教会的土地,均分成小块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允许他们在十年内分期付款。同年 9 月 13 日国民大会又公布法律,对于无地的公民买地者予以一定的优待,他们可以从被没收的逃亡贵族的土地中买得价值 500 利弗尔的土地,在 20 年内分期付款,不收利息。结果,在法国很多地区,尤其是在东部一带,确实有不少贫农买到土地。

① 雅各宾派之决定用民主方式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也是为了借此稳住可能被引诱而跟随吉伦特派参加各省叛乱的农民。

1793 年 6 月 10 日颁布的土地法规定:在最近 200 年内被地主贵族从农村公社夺走的一切公地,一概退还农村公社,如果农村公社有三分之一的居民要求分配土地,则将这些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在分配的时候,不分性别年龄及分配时本人是否在场,或暂时外出,凡在本公社住满一年的,都可以分到一份。所分得的土地在十年内不得因债务而被没收。在万第等省,由于农民为反革命分子所欺骗而对革命抱敌视态度,他们没有分到公共土地,这些土地仍为地主所有。但是在法国北部、南部和东部,农民在 1795 年都分到农村公社的土地。有数十万小农变成小土地所有者。

1793 年 7 月 17 日国民大会颁布的土地法宣布:全部和无偿地废除封建义务。这一法令,是在罗伯斯庇尔等人的领导下,经过与国民大会的代表以及农业、商业及封建权利委员会的成员进行长时间的讨论之后制定的。依照这一法令,凡属领主在过去向农民所征收的一切地租,即根据封建权利而产生的代役租,无论是常规的,还是临时的,都应无代价地取消。与封建权利有关的一切文契,均应在三个月内全部销毁,凡私藏这些文契者,判处五年苦役。

这样,在立宪派和吉伦特派手中迟迟未得解决的法国农民土地问题,终于在雅各宾派手中解决了。雅各宾派的土地政策的作用在于:第一,把农民从封建剥削下解放出来,从而消灭了农民贫困的根源,这对于扩大法国工业品的国内市场,促进法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无疑地起了巨大的作用。第二,法国农民从此以后就把自己的命运和资产阶级革命联系在一起,这是基本上由农民组成的法国军队在抗击反法联军的战争中取得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团结人民,雅各宾派政府又在 1793 年 6 月 24 日通过一部新宪法。

这部新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罗伯斯庇尔自己确定的。1793 年 4 月 24 日及 5 月

10 日在国民大会的发言中,他就宪法原则作了如下的表述:实现人民的平等权利及保证人民参加政权。他相信:只有民主共和国,才是最好的统治形式。

在他草拟的宪法草稿中,他本来写进了一系列条款去限制财产权,这表明他是希望实现一定程度的财产平等的原则的。但是在最后定稿时,他又把这些限制财产权的条款删掉了,这可能是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可能他不愿意使有产阶级反对雅各宾政府。

在宪法的前面附有《人权宣言》,这个《人权宣言》比 1789 年的《人权宣言》前进了一大步。它一开始就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宣言肯定人民享有劳动权、被救济的权利及受教育的权利。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主张每个人都应该享受平等、自由、安全与财产的权利。政府应该保障人民的出版、言论、集会及信仰的自由。它还宣布自由并不意味着自由地侵犯他人权利,人的行为应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准则。宣言也提出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主张“一切公民都同样有资格担任公共职务”,有“协助制定法律和选举代表或公务员的平等权利”。最后,它郑

重地表示假如政府压迫人民或侵犯人民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压迫及起义的权利。

宪法本文中具体规定了国家组织机构:立法会议是最高立法机构,一年选举一次,办法是直接选举,凡年满 21 岁的男子都有选举权。立法会议的

一切立法都必须由选民在基层大会上批准。行政权属于执行会议,由 24 人组成,其产生办法是:每省以普选方式选出候选人一人,立法会议再从候选人中选出执行会议的成员。每年改选执行会议的半数。执行会议负责指导并监督全部行政事务。执行会议应在其成员之外任命共和国的全部行政长官。宪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自由、安全、信仰自由、普通教育、公共救助、无限的出版自由、请愿权以及结社等权利。宪法还尊重老年,并以孝行为美德。

这样,1793 年的宪法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最民主的宪法。不过,它保护了私有财产,因而它的资产阶级局限性也是明显的。

但是,这部宪法并未付诸实施,这是客观形势所决定的。当时法国正面临着国内外敌人大举进攻,在这千钧一发的关头,如果实行广泛的民主,只能有利于敌人,而有害于革命。为了对付革命的敌人,必须有铁一般的手腕, 统一而坚定的意志,强大而集中的管理,一句话,必须实行革命的民主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