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北美独立战争 第一节 独立战争的背景
(一)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及政治概况
美国在独立以前,是英国在北美大西洋沿岸,从 17 世纪初到 18 世纪中
叶先后建立起来的 13 个殖民地①。殖民地上的白人是从欧洲,主要是从英国移来的,他们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居民中的黑人是以奴隶身份从非洲贩运来的。至于北美原来的居民印第安人,则在殖民地建立的过程中,有的被驱逐到西部山区不毛之地,有的干脆被屠杀,他们的土地都被白人夺去。印第安人曾对这些白人进行了英勇不屈的抵抗和斗争,但是处在原始社会阶段的印第安人是无力与白人抗衡的,而且他们内部的不团结也削弱了自己的力量。因此他们的反抗斗争都失败了。北美殖民地的社会制度除资本主义制度外,还有前资本主义的半封建的租佃制和奴隶制度。半封建的租佃制是从英国搬来的,并且是与大土地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在纽约的殖民地,大封建地主往往田连阡陌,250 万英亩的土地集中在少数几个大地主手中。其中只约翰逊一个人就独占 5 万英亩的土地。这些大地主当中有大部分人原是英国的贵族,他们的土地都是在殖民地创建时期英国国王政府赠送给他们的。此外,在一些殖民地上还有英国国王的遥领土地。这些大地主通常都把自己的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佃农。纽约殖民地的许多地区,几乎有六分之五的居民是佃农。大地主时常任意提高地租,佃农受到残酷的剥削。地主对于佃农的剥削,在本质上带有半封建性质。
为了维护大土地所有者,在大多数殖民地上还实行长子继承制。在南部和中部一些殖民地上还实行所谓嗣续限定法。在这个制度下,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继承土地财产,目的是为了保持贵族的大土地所有制。长子继承制及嗣续限定法都是封建残余的表现。
不过,这种半封建的租佃制并没有普遍地发展起来,它只限于中部殖民地的某些地区。因为北美殖民地有广阔的未垦土地,劳动者占地垦荒是比较容易的,尽管殖民地当局禁止随便占地。在中部及北部殖民地上更普遍的土地所有制是小农土地所有制,在这个制度下,农民是小土地所有者,也是劳动者。但是他们实际上是处在大商人的剥削之下,因为他们的剩余产品通常是经过大商人之手转卖到市场上去的,而大商人往往大大压低收购价格,高价出卖。
在殖民地的前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中,最野蛮的要算奴隶制度了,它是殖
① 在北部是麻萨诸塞、罗德艾兰、新罕布什尔、康涅狄格;在中部是宾夕法尼亚、纽约、新泽西、德拉瓦; 在南部是弗吉尼亚、马里兰、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佐治亚。
民地上的地主和资本家一手建立起来的。奴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白人契约奴制度,另一种是黑人奴隶制度。
在 13 个殖民地上到处都有白人契约奴,他们的来源有四个方面:第一, 殖民地上因欠债而无力偿还者,他们被法庭判为契约奴;第二,想到北美而缺少路费的英国贫民卖身为奴,以偿路费;第三,被拐骗的乞丐、儿童等; 第四,英国的罪犯。这些白人契约奴都是按照契约上的规定为主人服劳役的,通常他们必须当五年至七年的契约奴,期满才能获得自由。
比白人契约奴更苦的是黑人奴隶。黑人奴隶是欧美奴隶商人从非洲运到这里来的。
在 13 个殖民地上都有黑奴,但是大规模的黑人奴隶制度只限于南方几个殖民地。南方奴隶主经营大种植场,使用成群的黑人奴隶为他们生产烟草、稻米、靛青等农作物。
在南方种植场上,黑人奴隶在奴隶主的惨无人道的压榨下,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他们一般是在鞭打下进行劳动的。主人可以任意虐待奴隶,动辄加以各种体罚,甚至可以杀死奴隶而不受任何惩罚,因为法律是保护奴隶主的利益的。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不领任何工资,只是靠奴隶主供应的少量劣等食品维持生命。
到 18 世纪,黑人奴隶制逐渐有代替白人契约奴制的趋势。
殖民地上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制度,也决定了复杂的阶级关系及阶级矛盾。阶级斗争贯串了整个殖民地时代:有佃农反对大地主的斗争,有小农反对商人剥削的斗争,有工人反对工场主的斗争,有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斗争。被压迫者的反抗斗争往往发展为武装起义。黑人奴隶的密谋及起义,此伏彼起,使奴隶主经常处在惶恐状态之中。统治阶级对起义者的报复,是惨绝人寰的。如纽约殖民地总督在谈到 1712 年纽约奴隶起义被镇压的情况时写道: “他们中间有一部分人被烧死,有几个人被绞死,一个人被车裂,一个人活着在城里被吊在锁链上。这样想出的惩罚办法是最有教训意味的。”
不过,北美殖民地居民在政治上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议会民主。
北美殖民地的统治机构是双重的:一方面是英国统治殖民地的政治机构,另一方面是代表殖民地居民的议会。而英国的殖民统治机构也分为二: 一是在英国政府内部设置的管理殖民地的机构;一是英国派到殖民地去直接进行统治的总督及其属员(但这只限于王家殖民地)。
在北美 13 个殖民地中,有八个是王家殖民地,有三个是业主殖民地, 有两个是自治殖民地。王家殖民地的总督是由英国国王任命的;业主殖民地总督则由业主自己指派,但是受英国法律节制;自治殖民地总督是由殖民地居民选出,但是他们必须按照英国国王所颁布的特许状进行统治。
总督依靠参事会统治殖民地,他是殖民地上的行政首脑,议会所通过的法律由他执行。他有权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案,也有任命各级官员的权力。各殖民地上的议会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它一般地分为上、下两院,职权
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上殖民地议会的下院相当于英国国会的下院,享有立法权,特别是征税、征兵及发行纸币的权力。在王家殖民地上,通过议会与总督的斗争,议会下院的权力愈益增大。下院最后争取到一系列权力,如可以监督总督执行法律的情况,取得某些官吏的任命权(如收税官或财务官等等)。在王家殖民地上,议会上院通常是由总督的参事会兼的。一般法案必须由议会上、下两院通过,然后才提交总督批准。
在个别的业主殖民地和自治殖民地,议会权力完全凌驾于总督之上,总督处在议会的充分控制之下。
在王家殖民地,上院(亦即参事会)由总督提名,英国国王任命。下院则一律由选举产生,三个类型的殖民地都是如此。在大多数殖民地上,只有土地所有者或拥有其他财产的人,才能有资格当选民,仆役及雇佣工人都被剥夺了选举权。当然,契约奴及奴隶更享受不到这个权利。比如,在弗吉尼亚殖民地,选民必须有 100 英亩未垦地或 25 英亩已垦地。在佐治亚,只有
拥有 50 英亩土地或相当于这些土地的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人,方能参加选举。但是,在地广人稀的北美殖民地上,一般劳动者取得土地是比较容易的,而且在有些殖民地,如罗德艾兰殖民地,一切人都可以从殖民地当局领取小块土地。因此,北美殖民地的选民人数并不像人们想象那样少,一般自由小农都享有选举权。
但是,各殖民地的议会一般地都被控制在上层分子手中,往往是屈指可数的富人或名门贵族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