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人民为争取政治民主而斗争
在独立战争期间,美国人民不但与英国军队进行殊死的战斗,而且也为争取国内的政治民主而进行了艰苦的斗争。
参加这个斗争的有广大农民、工匠及小店主,以及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斗争的主力是农民,斗争的领导者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这些统称为民主派。
民主派斗争的目标,首先是普选权,要求取消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其次是代表权的平等,要求议会中的代表席位与选区的人口成正比例。再次便是要求成立由人民直接选出的一院制议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出来,才能使人民代表在政府中起作用。最后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使民选的议会的权力高于行政权力;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力,把相当大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这是因为美国人民从过去的经验中认识到:一切政府都是压迫人民的工具,从而相信:“统治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站在人民争取政治民主的斗争的对立面的便是保守派,保守派代表美国大资产阶级(大商人)、大奴隶主的利益。保守派站在剥削阶级立场上,是害怕人民仇恨人民的。这就决定了他们的政治态度和主张。他们主张建立强大的国家机器以保障有产阶级的财产安全;加强中央集权,缩小地方的权力,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镇压人民的反抗。他们反对人民享有选举权,这是因为他们害怕人民参加各级政府。他们要求成立两院制议会,以便利用上院权力去限制下院的权力。在席位分配上,他们也希望以有利于上层分子的方式进行分配。
人民争取政治民主的斗争,首先表现在争取制定民主的州宪法上面。 在 1776 年到 1780 年间,大多数州都召开了制宪会议,制定了州宪法。
只有在康涅狄格和罗德艾兰二州没有制定新的州宪法,而是把殖民地时代的特许状保存下来作为自己的州宪法,直到 19 世纪上半期,二州才分别在 1818
年和 1842 年制定新的州宪法。在制定州宪法的过程中,民主派和保守派之间发生了尖锐的斗争。在佐治亚,民主派与保守派之间的斗争发展到相当尖锐的地步,以致一个时期出现两个立法机关、两个行政机关互相对立的局面。
在宾夕法尼亚,西部农民与东部大商人之间的斗争,早在 1776 年就已达到顶点,斗争的结果是西部农民和东部工人在州议会里取得多数席位。因此,州议会在农民和工人代表的强大压力下,制定了一个比较有民主主义精神的州宪法。它规定一院制的州议会,扩大了选举权。它采用了民主的选区制度——各选区选出的议员名额与各选区的人口成正比例。又成立了一个检察委员会,以监督州政府的活动。因此,这部州宪法得到广大劳动人民的支持。保守派詹姆士·威尔逊就因为反对这个州宪法而在 1779 年遭到人民群
众的袭击。但是,保守派不甘心失败,他们在 1789 年发动政变,在翌年选出一个制宪会议,制定了一部两院制的新的州宪法,规定了选民的财产资格:即必须是纳税的人(也就是有产阶级),并且特别为担任官职的人规定了很高的财产资格。
在麻萨诸塞,斗争也很激烈。最初民主派得势,他们制定了一部民主的州宪法,但是代表大商人利益的保守派施展阴谋诡计,达到了废除这部民主宪法的目的,并且在 1780 年制定了一部极不民主的州宪法。它规定了两院
制议会,把选举的资格规定得很高,选民必须有价值 60 镑的财产;州议会
下院议员的财产资格被定为 100 镑的不动产或价值 200 镑的其他财产,上院议员则为 300 镑的不动产。因此,正如莫理逊所指出的,“1780 年的宪法是一部律师和商人的宪法,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效率及保护财产以防止民主海盗的侵犯。”
在弗吉尼亚,在整个独立战争期间,在制定州宪法的问题上,东部种植场主与西部的农民之间进行了你死我活的斗争。但是,斗争的结果,保守派占了优势,因此在他们一手包办之下,制定出一部极不民主的宪法:两院制议会,选民的财产资格和殖民地时代一样,而且每郡不论人口多寡,均选出两名下院议员,这很不利于西部农民聚居的郡,因为西部人口多,而且越来越多,这就使东部种植场奴隶主在下院中占优势。
在南卡罗来纳,以沿海地区的种植场奴隶主与城市商人为一方,内地的农民与工匠为另一方,进行了几乎无休止的斗争。这个州甚至一个时候出现“平等派”推翻“富裕与天才”的贵族的可能。后来保守派花了好大力气才取得优势,并且制定了一部毫无民主气味的州宪法。规定:有选举权的只限于拥有 50 英亩土地的男子,州参议员必须有价值 2000 镑的财产,州长必须
有 1 万镑的财产。
在纽约,1776 年 7 月召开州制宪代表会议,会议上保守派势力远远超过民主派势力,因此会议制定的州宪法带有很浓厚的保守色彩。第一,设置两院制议会,上院权力比下院权力大;第二,州的行政权力比立法权力大,如
州长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有否决权;第三,选举权只限于拥有价值 20 镑的
土地或拥有房租收入达 40 镑的出租住宅的人,而且必须是纳税的。
这样,在绝大多数州,人民的斗争都以失败而终。新制定的州宪法一般都规定了两院制议会及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劳动人民的选举权被剥夺了。但是,由于人民的压力,由于民主派坚持斗争的结果,几乎所有的州宪法,都在开头部分附上“权利宣言”或“权利法案”,里面列举了人民所享受的一系列自由:出版自由、选举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请愿自由、私人住宅不可侵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任意捕人等等。新罕布什尔和麻萨诸塞都在议会里设置了公众席,为的是让选民行使对立法者的监督权。美国各州州宪法前附加的“权利宣言”或“权利法案”,后来成为 18 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时发表的《人权宣言》的蓝本。不过总的说来,美国人民在制定州宪法的斗争中失败了,因此大资产阶级大奴隶主掌握了各州的政权。
但是,美国人民在制定全国宪法的斗争中却取得了胜利。
在制定全国性宪法时,民主派与保守派之间进行了更为尖锐的斗争。斗争的焦点是中央集权的问题。1776 年大陆会议成立了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 在委员会中保守派占多数,因此委员会所提出的宪法草案体现了保守派的观点。但是民主派控制了大陆会议,他们反对这个宪法草案,对它作了重大的修改,结果,在 1777 年 11 月 15 日大陆会议最后通过的宪法,基本上反映了民主派的主张。这部宪法称曰“邦联条例”(全名为《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各州的批准花去了三年时间,到 1781 年才最后批准了它,于是才开始生效。按照邦联条例的规定,美国的国家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宪法给各州保留征税、征兵及发行纸币的权力。各州也有权规定出入口税。国家有事时,中央政府只能请求各州提供军队。中央需钱时,只能向各州摊派款项,作为维持中央机构的经费, 而且各州可以拒绝提供款项。
第二,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议会,每州选出二至七名代表,但每州代表在投票时,只能投一票;中央不设置总统这样的国家元首,只是在议会下面设立一个诸州委员会,由 13 名委员组成,每州派出一个委员,在议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没有设置总统这一点,反映了美国人民对于英国国王的仇恨及厌恶心理,因为在他们心目中,任何国家元首都和英国国王一样是压迫人民的象征。
第三,中央权力极小,邦联议会只能宣战和媾和,派遣对外使节,调整各州的争端和掌管邮政。它无权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它只有在各州的同意下,才能与外国订立有关贸易的条约。它完全依靠各州维持国家秩序, 无权干涉各州内部事务。即使某一州发生内战,它也只能作壁上观。
这样看来,依照邦联条例,美国这个国家恰像由 13 个独立国家所组成的松懈的国际同盟。
邦联条例之所以具有这些特点,主要是民主派坚持的结果,但是也与各
州统治阶级的态度不无关系。第一,南方奴隶主与北方资产阶级,由于经济制度的不同,利害亦不一致,南方奴隶主害怕中央权力太大,会把不利于自己的政策强加于己。第二,小州的统治阶级害怕大州利用中央权力侵害自己的利益。
平心而论,主要反映了美国人民和民主派思想的邦联条例的缺点是洞若观火的,因为根据这部宪法而建立起来的美国,实际上不成其为一个国家, 只是一个四分五裂的地理上的概念。这对于美国社会经济发展是颇为不利的。这说明了美国民主派在政治上的幼稚。不过,根据邦联条例建立的美国国家组织,虽然对美国的前进发展不利,但是实施邦联条例的八年,也并不像有些历史家(如费斯克)所说的那样是个一团糟的“危机时期”。诚如比尔德所指出的,在这个时期仍有许多迹象表明这个新国家在稳步地恢复秩序及繁荣。第一是对外贸易有所发展,运往英国的出口货物数量在 1784~1788 年间一直在增长着。美国与西印度群岛甚至东方的贸易也有所增加。到 1789 年,美国贸易达到了革命前曾经达到的规模。第二,工业企业也有显著的发展,出现了呢绒工厂、造纸厂、火药工厂、玻璃制造厂。因此,富兰克林在1787 年初宣称:国家是如此繁荣,以致应该作感恩祈祷。18 世纪末的一位历史家亨利·道逊根据大量的研究材料得出结论谓:所谓“危机时期”的混乱,主要是一种虚构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