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阶级国会制度的确立

英国经过 17 世纪 40 年代的革命风暴和 1660 年开始的复辟反动的将近半个世纪的长期动荡之后,到 1688~1689 年,政局终于稳定下来。此后, 在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中,逐步确立了资产阶级国会制度。1688 年革命后, 根据 1689 年的“权利法案”,国王权力受到限制,国会权力提高了;立法权、军权及财政大权完全属于国会,国王手中只剩下行政权:枢密院大臣仍由国王任命并且向国王负责。但是,1689 年确立的政治制度,在以后不到一百年的过程中又发生了不小的变化。1689 年即位的英王威廉三世本来是荷兰的执政,他之得以入主英国,全赖国会中的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帮助,因此他一开始便从这两大政党中遴选人员充任枢密院大臣。但是后来在这些大臣中间时常发生党派争执,而且这些大臣和国会的关系也不和谐。到 1694 年, 在森德兰的建议下,威廉三世罢免了托利党大臣,而专任国会下院多数党—

—辉格党领袖为大臣,由是枢密大臣与国会中的多数党都属于同一个政党了。这样一来,政府工作才得以顺利开展。1698 年,当托利党在选举中获胜并且在下院中形成多数时,国王为了避免与下院发生磨擦,又让辉格党大臣辞职而另任命托利党人为枢密大臣。于是,在威廉三世在位时期就在英国开创一个先例:国王必须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为枢密大臣。

内阁也产生于威廉三世时期。内阁的前身是作为国王直辖行政机关的枢密院。威廉三世在任命下院多数党为枢密大臣后,他时常与少数几个重要的大臣议事于密室(cabinet)。从此以后,这几个大臣就逐渐形成为内阁, 而且内阁大臣向国王提出的建议,国王一般地总是采纳,而不能逆着大臣的意愿行事。根据 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国会所通过的法案都要由有关大臣签署;这样,批准法律的部分责任由国王转到内阁大臣身上了。到威廉三世的后继者安妮女王在位初期又形成这样的先例:内阁大臣所推荐的法案为国会两院通过后,国王或女王必须批准;假若国王或女王否决这项法案, 那末内阁大臣就必须辞职,但是国王或女王仍只能从下院多数党中任命大臣。不过,从 1707 年以后,英国国王就不再行使否决权了。这意味着国会开始享有绝对的立法权。

1714 年安妮女王逝世,根据 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詹姆士一世的孙女索菲亚的儿子乔治(德意志的汉诺威选帝侯)来到英国继承了英国王位,是为乔治一世。乔治一世是地地道道的德意志人,他在即英国王位时已经 54 岁了。他与其关心英国,毋宁更关心汉诺威,他把英国王位只看成是加强汉诺威侯国地位的手段。同时他不谙英国事务,不懂英语,而英国大臣

又不懂德语,他主持大臣会议时只能使用拉丁语,而拉丁语大家又都讲得不好,因而乔治一世从 1717 年起就不再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了。由于国王不参加内阁会议,在内阁大臣中逐渐就产生了主持内阁会议的首席大臣——首相,尽管当时还没有正式使用首相这样的称谓。而第一个首相便是罗伯特·渥尔波(在 1721 年开始任首相),他之所以能够上升到首相地位,主要是由于他的政治才干。这样,在乔治一世时期又开创了英王不参加内阁会议及首相领导内阁的先例。内阁之有了自己的首脑——首相,意味着内阁完全摆脱了国王的控制。

1742 年,渥尔波的内阁失去了下院的信任,于是他的内阁就辞职了。这又造成一个先例:每当内阁的政策失去下院的支持时,这个内阁就必须辞职。

1783~1784 年当小威廉·庇特的组阁遭到下院多数党反对时,他解散了下院,而宣布举行新的选举。结果新选出的下院支持了庇特。此后又形成了一个惯例:倘若内阁在下院失掉多数议员的信任,它就可以解散它,而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院对这一个内阁表示信任,就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就应辞职,而让新下院的多数党去组阁。

此外,根据 1701 年“王位继承法”,在下院弹劾官吏时,国王颁布的大赦令不能生效;法官在行为良好时可以继续留任,只有经过国会两院同意,才能把他免职。于是,这又限制了国王对于司法权的干预。

这样,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嬗变,到 18 世纪末在英国终于确立了资产阶级国会制度。这个制度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国会掌握全部立法大权, 国王没有否决权。第二,作为最高行政机构的内阁由下院产生,国王只能指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阁。第三,内阁对下院负责,首相或有关大臣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第四,内阁必须得到下院的信任,一旦下院投不信任票,内阁或者辞职,或者下令解散国会而重新选举,由新选出的下院决定内阁之去留。第五,国会有弹劾大权及罢免法官的权力。由此可见,在资产阶级国会制度下面,国会不但是最高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与此同时,英国国王失去一切权力而变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英国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上述这些演变,固然与一系列偶然事件有关,特别是与统治英国的几个君主都是外国人有关,但是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力量也愈益强大,在这个强大的阶级联盟面前,国王势必要步步退让。

诚然,在 18 世纪下期,国王乔治三世曾由于不满足于当“统而不治” 的“虚君”而企图恢复已失去的王权,但是这个企图失败了。因为当时资产阶级国会制度已经巩固地确立起来了,靠君主个人的努力想开历史的倒车, 是徒劳的。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已经牢

固地建立起来,因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会下院就是被控制在他们的两大政党手中。

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是靠腐朽的、不民主的选举制度来维持自己在下院中的统治地位的。从中世纪沿袭下来的选区划分一直未有变动,往日曾经是繁华的城镇,到 18 世纪已经变成荒无人烟的野地,成为“衰败城镇”,但仍保留下院中的议员席位。老萨勒姆从人烟稠密的城市变为荒寂的山村,但是仍在下院拥有两个席位。邓维奇原来是海岸城市,后来沉没海底,但是还保留下院的议员名额。博塞尼成为只剩下三家农舍的小村,但是其居民却有权利选出两名议员到下院去。在这个情况下,大地主就可以垄断这些“衰败城镇”的选举,从而把自己的人“选进”下院中去。 18 世纪中叶,下院差不多有一半议员(513 人中间的 254 人)是从“衰败城镇”选出来的。相反地, 有些昔日的荒野或荒村,如曼彻斯特、伯明翰及里子等地已变为烟囱林立、房舍栉比的大都市,在下院里却没有一个代表。这就剥夺了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及工人阶级的选举权。而且,在城市及农村,选举权有很大的限制。在城市,选举权只限于由大商人所组成的自治团体,在这样的团体的成员中间互选。而且自治团体成员往往高价出售选票,只有拿出巨款贿买他们的富人才能当选。在农村,享有选举权的主要是大地主。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更高, 根据 1710 年法案,各郡选出的议员每年必须有 600 英镑以上的收入,城市

选出的议员每年必须有 300 英镑以上的收入。

  1. 世纪中叶,全国 725 万人口中只有 15 万人是选民,因此国会已成为

与广大群众失去联系的机构。同时,它也日益脱离了自己的选民,因为从 18 世纪上期开始,下院议员任期从三年延长到七年。

不但国会选举充满了贿赂及收买选民的现象,而且在下院内部也是贿赂公行。内阁要想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也往往贿买议员,使他们投信任票支持自己。贪污腐化成了英国国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但是必须指出:与当时在欧洲大陆上盛行的封建专制制度相比,英国国会制度显然还是进步的政治制度,因为它实行的是代议机构的统治,而不是国王一人的独断独行,它为一个新兴的阶级服务,而不是维护反动的封建贵族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像君主专制制度那样窒息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国会制度及腐朽的选举制度掌握政权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用一整套政治上层建筑为本阶级服务,加紧推行圈地运动、国债制度、对外战争及对殖民地的掠夺等内外政策,从而大大加速了原始积累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