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787 年联邦宪法
本来美国大资产阶级早就不满于邦联条例,要求制定新的宪法,以便加强国家机器。提出这样要求的有以下几个集团:
第一,大陆会议曾发行大量公债,购买公债的主要是大资产阶级。这些公债券持有者指望政府能够在战后清偿债务,但是当时的邦联政府根据邦联条例没有征税的权力,这个权力保留在各州手中,从而偿还公债就大成问题。因此,公债券持有者迫切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特别是征税权。
第二,战后,英国商品像潮水一般涌进美国市场,在战时发展起来的美国工业企业受到严重的威胁。这是邦联政府无权实行保护关税所致。因此, 工业企业家也强烈地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他们的幼稚的工业。
第三,松懈的邦联国家组织也特别损害美国商人的利益,就国内贸易来说,各州都有自己的货币系统,货币很不统一,也出现伪造的货币,这对于各州之间的贸易很为不利。此外,各州都有自己的关税系统,都对从邻州入口的货物征收关税,这对于州际贸易也起了阻碍作用。就国外的贸易来说, 特别是最活跃的新英格兰商人,在英国港口备受歧视、凌辱,因为邦联议会无权与外国缔结商约,无权保护本国商人在国外的利益。因而商人也要求制定加强中央权力的新宪法。
第四,美国的债权人——多半是资产阶级——也感到当前的美国国家组织情况不利于自己。当时有些州任意大量发行纸币,因此纸币贬值,这就使得债权人在收债时吃亏不小,而中央政府无权禁止各州这样做。
第五,军队里的军官及士兵在战争期间领到土地券,不过士兵手中的土地券一般地被土地投机商收购去了。有土地券的军官及投机商人在西部领取土地时,往往受到边地上的印第安人的袭击。所以他们也希望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能够用武力保护他们。
第六,在战争期间,如前所述,各州所制定的州宪法大多附有“权利法案”,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宾夕法尼亚的宪法民主主义色彩更为浓厚。这使得各州的统治阶级寝食不安,他们认为惟有加强中央权力,才能限制各州人民争取到的这些民主权利。
不过到 1786~1787 年谢斯起义爆发之前,也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集团都同意加强中央集权。当时南方种植场主经营的是农业,需要购买英国工业品,所以要求自由贸易,反对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因此他们不希望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去保护北方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小州的统治阶级也对强大的中央集权存有戒心。
但是,谢斯起义像晴天霹雳一样,震动了所有的统治集团。他们一致感到在邦联条例下面的邦联政府力量太弱,不足以有效地镇压人民起义和保卫剥削者的利益,只有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才能巩固他们的阶级统治。因此,南方种植场主及小州的统治阶级丢弃了以前的顾虑,而同意废除邦联条例,制定新宪法,以加强国家机器。
1787 年 5 月 25 日,亦即在镇压谢斯起义后不久,就在费城召开了一个
制定宪法的会议,这个会议一直开到 9 月 17 日。出席会议的 55 人中,有 40 个人拥有公债券,14 个人是土地投机者,24 个人是放债人,15 个人是奴隶主,11 个人从事商业、制造业及航运业。他们在政治态度上大都是保守派, 为首者是汉米尔顿。只有两个民主派参加,那就是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
会议虽然在一些琐碎问题上有所争辩,但是在重大问题上大多数人的意见是一致的。第一,在加强中央政府权力上,态度一致,与会者绝大多数人认为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使其有力量偿还国债,有力量保护私有财产,有力量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以防止和镇压人民起义,有权力征税及调整国外及各州之间的贸易。第二,与会者大多数在反对民主反对人民的态度上也是一致的,他们认为,民主是一个危险的东西,必须用宪法加以限制。代表杰利甚至声称:国家所蒙受的不幸都来自“过度的民主”。兰多福也认为美国过去几年出现的麻烦事,都来源于“民主的狂暴及放荡”。一些代表的发言,明显地暴露出他们对于人民的仇视。比如代表汉米尔顿叫嚣道:“一切社会都分为少数人和多数人。前者是富裕的,出身名门的,后者是人民群众,他们很少有分辨是非的能力。”有少数人仇视群众到这样程度,以致竟敢于主张建立君主制。迪金逊说:“一个有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之一。⋯⋯肯定地说,从来就没有从任何共和制度中得到同样的好处。”这些人都瞩目于华盛顿,想拥戴他为美国国王。但是,华盛顿拒绝接受,他坚决反对建立君主政体,这是因为他曾经长期领导反对英王的战争,从内心中仇恨君主制。但是,更重要的是他眼光远大,认识到建立君主制是美国人民所不能答应的。但是不管怎样,华盛顿之拒绝接受王位,说明他具有伟大的政治家风度及胸怀。
经过几个月的讨论的结果,终于制定了一部新宪法——联邦宪法。宪法
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第一,新宪法的总的精神是:联邦政府(亦即中央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联邦政府获得如下权力:征税、征兵、发行货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主持军事外交及领导对外战争、邮政、管理对外贸易。国会还有偿付国债的权力。但是这部宪法还不是一部中央集权的宪法,各州仍保留相当大的独立性。凡宪法未明文划归中央政府的权限,仍保留给各州政府。比如关于工厂和劳工的立法,颁发公司执照,对宗教团体的监督,以及有关人民的卫生、安全和福利的措施,都在各州政府的权限之内。
第二,以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统是选民间接选出的,就是说,先由各州议会选出复选人,然后再由复选人选举总统。总统任期四年,他享有执行法律的权力,亦即行政大权;也有指挥武装力量的权力,他是军事最高统帅, 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他和他所任命的内阁部长(及国务卿)不向国会负责,国会的不信任不能促成总统和内阁的辞职。总统可以否决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只有议会的两院重新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他的否决才不发生效力。总统有权签订国际条约,但条约的批准须经过参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同意。可见,总统的权力是相当大的,他享有行政、军事大权及部分的立法权。无怪乎杰弗逊称美国总统制为君主制的“新版”。加强总统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及保护剥削阶级的利益。宪法还特别规定:总统在各州的请求下,可以派军队去各州镇压叛乱。
第三,国会由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派两名,任期六年,每二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众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每州所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与该州的人口成正比例,众议员任期为二年。法律只要由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即可生效。但是一切征税法案均应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直接向国民征税,征收关税及国产税。这对于国债券持有者大有好处。国会有权调整国外及州际贸易,这样就可以消除州际关税壁垒,从而有助于创立一个全国性的市场。国会也有无限权力征兵,也有权在紧急时期调动州民兵,这样一来就可以镇压任何地方的人民起义。
第四,选举众议院议员的选民资格,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留给各州自行处理,实际上各州宪法对此都有规定。但是,联邦宪法没有对于任何联邦官职加以财产资格的限制。实际上,在制宪会议上,代表平克尼曾主张总统的财产资格至少必须规定为 10 万美元,联邦法官、众议员、参议员至少
为 5 万美元。但是富兰克林反对,他说他不喜欢任何倾向于“贬低普通人民的精神”。因而为联邦官员规定财产资格的企图被击败了。
第五,设置高等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任命,并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其任职是终身的。高等法院有解释一切法律和条约的权力,如
它认为某项法律违反宪法时,可以宣布其无效①。在美国建国后,它常常利用自己的职权废除一切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立法,因而在美国历史上扮演了特别反动的角色。
第六,整个宪法贯串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为了抵制人民群众对政府机构发生影响,制定宪法的保守派把政府机构分为三个部分。他们知道,在政府机构中,唯有国会的众议院议员是各州选民直接选出的,因此,人民群众对于众议院的影响是可以预料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在保守派看来,为了限制众议院的活动,就必须设置参议院,这样就可以减少人民对政府的影响,因为参议员是各州立法会议选出的,距离人民更远一层。关于设置参议院的用意,麦迪逊是直言不讳的,他说:“设置参议院是为了保护财产而防备大众, 是为了保护少数富裕者对抗大多数。”但是,这样保守派还不放心,他们害怕万一人民对国会发生影响,于是又设置总统以限制国会的权力——他有权力否决国会的立法。对于国会及总统还不放心,还害怕它们受到选民群众的影响,于是,制定宪法的保守派又设置一个高等法院,用它去限制国会和总统的行动。
但是,还必须看到:这种三权分立的原则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可以使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权力机构互相牵制、互相均衡,以防止任何一个权力机构流于专权。如上所述,固然总统可以限制国会的活动,最高法院可以限制国会及总统的权力,但是反过来,国会也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参议院甚至有弹劾总统及审判总统的权力;总统及参议院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方面的决定权,也可以对法官起制约的作用。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这种互相制约、均衡的作用,可以防止出现独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美国建国二百多年以来从未发生军事政变及政治动荡,与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不无关系。
第七, 1787 年宪法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未提。
如此可见,它主要体现了大资产阶级大种植场主的意愿和要求。
但是,这部宪法也有其进步的一面:第一,它使美国成为一个更为统一的国家,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它确立了共和制度, 这个制度比起君主制来说,是前进了一大步。如果估计到当时世界上包括欧洲在内正在盛行君主制度,而唯独美国建立了共和制这一点的话,不能不说美国联邦宪法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也可以说是对人类的巨大贡献。
还应该指出:美国这部联邦宪法也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为世界各国宪法提供了一个重要蓝本。
宪法颁布之后,各州的人民群众特别是民主派分子尖锐地反对这部宪法,认为它扼杀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他们认为这部宪法给联邦政府的权力太
① 实际上,联邦宪法中没有一字提到司法机关拥有这个权力,只是在 1803 年(当时马歇尔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以后,司法机关才篡夺了这个权力。
大了,它违反“统治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原则。乔治·梅逊说:新宪法毫无可取之处,在这部宪法下,总统将会“一步登上美国王位”。
虽然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对,宪法终于得到各州的批准。它之所以得到批准,原因如下:第一,拥护宪法的保守派大力宣传,他们发表了许多文章, 其中最著名的是纽约一家报纸上连载的,由汉米尔顿等人写的一系列论文, 这些论文还印成一部单行本,标题是“联邦党人”。这些文章起了很大的宣传作用。而且在群众中最孚众望的华盛顿及杰弗逊也赞成新宪法。这都对群众发生了不小的影响。第二,拥护宪法的人还对各州批准宪法的代表大会采取收买、贿赂及恫吓的手段,这也起了不小的作用。第三,麻萨诸塞州的保守派向反对宪法的民主派让步,向他们许诺,一旦批准宪法,将对宪法作新的补充,这就是说,把“权利法案”作为修正案加进新宪法中去,以便保证人民的一系列民主权利。麻萨诸塞州、马里兰州及弗吉尼亚州之批准宪法, 就是保守派让步的结果。
为了履行诺言,国会在 1790 年通过了十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规定了一系列自由: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员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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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独立战争是 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个伟大的历史事件。从性质来说,它不但是一次民族解放的战争,而且也是一次资产阶级革命, 因为它推翻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从而为美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开辟了道路。因此,列宁指出:“现代的文明的美国的历史,是由一次伟大的、真正解放的、真正革命的战争开始的。”①
领导这次革命的是殖民地上的资产阶级和奴隶主,但是革命的战斗力量是普通劳动人民——农民、工人、手工业者及黑人。正是由于人民群众积极参加革命战争,才把战争引向最后胜利。
这次革命取得的成果是很大的:第一,赢得了独立,这就使得北美人民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为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第二, 美国人民不但赢得了一个共和国,而且也迫使新国家的统治阶级把一系列的资产阶级民主权利加进新宪法中去。第三,在社会经济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打碎了半封建的租佃制及大土地所有制,埋葬了中部北部诸州的奴隶制,禁止了西北地区的奴隶制,也消灭了封建残余——长子继承制及嗣续限定法。
但是,这些民主成果距离美国人民的要求尚远,他们为之而奋斗的其他一系列民主改革都以失败而终。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革命没有实现普选制,穷人被剥夺了选举权,享有选举权的只限于有产阶级;第二,没有摧毁南部的奴隶制度,南方黑人奴隶制度保存下来,黑人奴隶继续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第三,半封建的租佃制及大土地所有制虽然遭到沉重的打击,
① 列宁:《给美国工人的信》,《列宁选集》,第 3 卷,第 586 页。
但是还有一部分残存下来;第四,西部土地问题未获民主解决。
正因为这一系列民主改革没有完成,所以美国这次革命很不彻底,够不上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只是资产阶级革命。
这次革命的不彻底,最突出地表现在南部奴隶制的保留上。南方奴隶制不但保留下来,而且到 19 世纪上半期还进一步扩大,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美国内战。
这次革命虽然很不彻底,但是却在美国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革命传统。美国人民在独立战争中与英军的英勇作战及争取民主改革的斗争,永远是鼓舞美国人民为争取解放和民主而斗争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