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宪会议改造法国的措施。1791 年宪法

为了改造法国旧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制宪会议在 1789~1791 年间做了大量的工作。

1790 年 6 月 19 日,制宪会议通过法令,废除世袭贵族以及亲王、公爵、侯爵、伯爵等头衔,取消了等级制度。

1789 年 12 月~1790 年 1 月又通过法令,取消了旧的地方行政区、司法

区及税区等等,而把全国划分为大小几乎相等的 83 个省,在省的下面设置州、县和公社。新的行政区划消灭了旧的封建割据的残余。同时,制宪会议也废除了内地关卡及地方的苛捐杂税,这就消除了工商业发展的障碍。

1791 年 2 月,制宪会议又颁布了取消行会及其特权的法令。在这以前又取消了工业生产方面的政府法规。1791 年又实行保护关税政策。

制宪会议也实现了司法的改革,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法官都从积极公民中选出,从而使资产阶级垄断了司法权。还建立陪审制度,以防止法官的专断。最高司法机关是大理院,它是全国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是审理高级官员的机关。这些司法机关都独立行事,这就消灭了革命前国王独揽司法大权的弊病。

更重要的改革措施,是关于天主教会的立法。制宪会议在革命初期所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便是财政拮据。这是因为制宪会议虽然只取消了间接税而保留了直接税(土地税、收入税及工商业的收益税),但是在征收方面遇到很大的困难:很多人抗税。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制宪会议便向天主教会开火,这是因为天主教会拥有大量地产(占全国土地十分之一),约值 30 亿

利弗尔。早在 1789 年 11 月 2 日,制宪会议就通过一项法令,宣布教会地产归国家所有,国家则应负责供给宗教费用,以维持教会生活和救济工作。没收教会地产,完全着眼于财政问题,并不是出于对天主教会的仇视。

1790 年 5 月 15 日制宪会议又颁布法令,规定教会土地分成小块进行拍

卖,付款期限定为 12 年。颁布这项法令,制宪会议的目的有三:第一,增加财政收入;第二,为资产阶级购买土地创造机会;第三,诱使农民购买教会土地,以缓和反对地主的斗争。

但是 1790 年 6 月,制宪会议把付款期限由 12 年缩短为四年,并且改小块为大块出卖。在这个情况下,大部分土地为资产阶级买去,只有一小部分土地落到富农手中。因此,农民运动并未减弱。截至 1791 年 11 月 1 日为止,

拍卖教会的土地所得的收入达 15 亿利弗尔。

制宪会议在拍卖教会地产的同时,又发行了一种特殊的债券——“指券”,号召人民来购买“指券”,凡买到“指券”的人,有权利取得教会土地。这等于国家借债,用土地偿还。但是,“指券”不久就以货币的资格流通在市面上,成为一种公认的支付手段。后来,制宪会议为了弥补财政赤字, 无限制地发行这种“指券”,结果,“指券”大大贬值,造成物价上涨,因之,群众生活恶化了。

没收教会土地之后,下一个合乎逻辑的行动便是改革教会。1790 年 2 月

13 日,制宪会议通过法令,宣布封闭修道院及其他教会机关,修士可以还俗。

1790 年 7 月 12 日通过的《僧侣法》以及 8 月至 11 月间通过的若干有关改革教会的法案规定:以前由教会掌管的一切世俗事务,如生、死及结婚的登记, 现在转交国家管理;法国天主教会脱离罗马教皇的统治,而归国家统治;主教及牧师通过选举产生,不再由教皇任命;僧侣必须宣誓效忠于宪法,并且从国家领取薪金。这样,制宪会议实现了政教分离。

当时一般僧侣是愿意接受《僧侣法》的,但是他们认为必须得到教皇的同意。教皇在 1791 年 3 月 10 日和 4 月 11 日发出两道密谕,谴责了《僧侣法》。于是法国僧侣才拒绝宣誓,甚至原来同情革命的下级僧侣也拒绝宣誓。拒绝宣誓的僧侣大部分转到反革命阵营中去。由于他们在落后的农民中间有长时期的影响,许多地方的农民在他们的煽动下,参加了反革命叛乱,此是后话。

制宪会议在改造法国方面所采取的最重要的步骤,便是制定宪法,这部宪法颁布于 1791 年 9 月。

1791 年宪法虽然宣布“一切政权由全民产生”,但实际上却不让人民享有政治权利参加政府。它保留了君主制,同时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以保证大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

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组织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上的,它规定:行政权属于世袭的国王,立法权属于立法会议,司法权属于各级法院。作为行政元首的国王,有权任命各部行政大臣,但是他无权管理地方政府、陆海军及僧侣。而且中央行政事务一概委之于各部大臣,国王之一切行政措施,非经大臣的副署,不能生效。此外,国王不经立法会议的同意,既不能宣战, 也不能媾和。国王对于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有延搁的否决权,可以停止法律实施四年,但是否决权不能用于财政法案。国王不能任意动用国库款项,王室有固定的经费,每当新国王即位时,即由立法会议通过经费的数目。这次立宪会议所通过的数目为 25,000 万利弗尔。

宪法又规定:立法权属于立法会议,它是一院制的,每两年改造一次。开会地点及会期由自己决定,国王不能随便解散它。立法会议有权监督各部大臣,得直接要求他们报告每年财政收支状况,有权将大臣提交法院审判。立法会议也掌握外交大权。

可见,宪法虽然保存了君主制,但是对王权作了严格的限制,从而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宪法最明显的缺陷,在于没有明文规定《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公民的一系列权利,也在于它保留了殖民地上的奴隶制度。

但是总的说来,这部宪法是一部进步的资产阶级宪法,因为在 18 世纪末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保留封建专制制度的情况下,它宣布在法国建立君主立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