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旅游收入的分配一、旅游收入分配的概念

旅游收入的分配与国民收入分配一样,通常是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两个过程来进行和完成的。旅游收入是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各旅游部门和企业经营收入的总和。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直接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部门和企业内部进行的。初次分配的内容是旅游营业总收入中扣除了当年旅游

产品生产中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后的旅游净收入。旅游净收入又是旅游从业人员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旅游净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最后可分解为职工的工资、企业的赢利以及政府的税收。

旅游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后还必须进行再分配。再分配是在旅游业的外部,在全社会经济范围中进行的。其分配的内容和渠道主要是:首先,旅游部门和企业为扩大再生产,向有关行业的企业购买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从而使旅游部门和企业的盈利转换为相关行业部门的收入。其次,旅游部门和企业的职工,把所得工资的一部分用于购买他们所需要的文化物质产品和劳务,使相关部门企业获得了收入。再次,旅游部门和企业把旅游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各种税金等,从而转化为政府的财政预算,用于发展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建设、公共福利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等。

旅游收入经过上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后,就实现了旅游收入的最终分配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