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旅游价格的制定一、旅游价格的构成
从旅游产品经营者的角度看,旅游价格是由成本和盈利两部分构成。成本是指生产费用,它包括生产旅游产品时用于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各种设备、设施及原材料等物质的耗费和旅游从业人员旅游服务的劳动补偿部分。盈利是指旅游从业人员新创造的价值部分,它包括向政府交纳的税金、贷款利息、保险费用和旅游商品经营的盈利等。在旅游单项价格构成中,旅游价格包括旅游经营者的成本与利润;但在统包价格中,旅游价格则由各个单项旅游产品的单价之和加上旅行社的成本与盈利所构成。
在旅游价格的构成中,成本不是旅游企业的个别成本,而是社会平均成本,即旅游企业的平均成本。成本是企业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中定价的最低点。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平均成本是一个相对固定量,若旅游企业的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就占有利地位,对价格制定就拥有较大的灵活性,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反之,若旅游企业个别成本高于社会平均成本, 则将处于被动地位,旅游定价的自主权就小,经济效益也差。因此,旅游企业应当尽可能降低个别成本,以争取较大的定价自主权。
旅游价格中的盈利是一个变量,它有一个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最高界限是以多数旅游者能够接受为限度,最低界限是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为依据。超过最高界限旅游者接受不了,会造成客源减少,旅游收入降低,从而影响旅游业的发展;低于最低界限则将使旅游企业得不到正常利润,使已有的旅游投资撤出旅游业,而新的投资不愿进入旅游业,从而引起资源的重新配置, 并阻碍旅游经济的发展,长此下去,会导致旅游业无法维持和发展。因此, 旅游价格中的盈利应当在最高界限与最低界限之间变动。
从旅游者的角度看,旅游价格的构成分为基本构成和自由选择两部分。基本构成是旅游者在出游前对旅游产品的感性认识和粗略理解基础上所预算的旅游支出构成;自由选择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通过对旅游产品的亲身体验和主观预测而对基本构成的调整,它包括对基本构成总量的增减和对基本构成的结构改变,以及调整下次旅游的预算。如某旅游者在某条旅游线路上旅游时,由于获得了非常独特的心理满足,于是请亲友再寄些钱来多停留一些日子,并希望下次再来。对于旅游者的这种旅游价格构成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充分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推销能力,通过较宽的营销渠道和较强的宣传促销让旅游者对旅游产品有更多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尽可能增加旅游者的旅游预算;二是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对旅游者产生较强的吸引力,从而增加旅游者的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