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旅游经济发展模式比较一、世界各国旅游发展的一般比较

国际旅游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经历了崛起、大发展而进入到稳定发展的阶段。但由于政治、经济以及地理位置、资源条件等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和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水平也千差万别。下面主要从发展旅游业的目的、旅游业发展的形式、旅游业的管理体制与旅游业的经营体制几个方面做一些比较分析。

(一)旅游业发展目的比较

当今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不在开展旅游活动,但是由于政治、经济体制不同,各国发展旅游业的目的与追求的目标也不尽相同,一般地说, 有这样几个重要的目的:

  1. 赚取外汇、改善国际收入支平衡。西班牙是发展旅游赚取外汇收入的典型,旅游业是其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1986 年旅游外汇收入占贸易出口创汇总额的 45%,旅游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10%。日本政府则鼓励本国居民出国旅游度假,或以旅游消费作为补偿贸易,以减缩其国际收支平衡中过大的顺差。

  2. 增加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英国把旅游业当做开辟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重点扶植旅游企业,特别是在失业率较高的地区积极投资旅游业, 鼓励人们参与旅游服务,力争每年通过旅游业发展增加纯就业机会 5 万个, 使旅游业直接、间接就业人数达 15 万,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 6%。

  3. 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如一些沿海地区拥有充足的阳光、海水和沙滩, 也许发展农业和工业比较困难,但经过建设则是人们休闲度假的好地方。因此,许多国家把旅游者引向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以促进那些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4. 促进民间交往,改善国家关系。不少国家发展旅游业主要是为了扩大影响,把旅游业当作一种外交事业来发展,特别是比较封闭的国家更是如此。如 1978 年以前的中国是这样,目前的朝鲜、阿尔巴尼亚也是如此。

  5. 发展社会文化。世界上不少国家把开展旅游活动、发展旅游业,特别是“社会旅游”或“奖励旅游”看作是一种社会福利。如独联体与许多东欧国家的国内旅游均属此类。法国发展旅游旨在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澳大利亚把旅游活动与体育活动一样看待,而有些国家则把旅游业置于国家的文化部或体育、娱乐部的管辖之下。

(二)旅游业发展形式的比较 1.常规发展与非常规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决定着它的旅游业

发达的水平。对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旅游活动首先在国内开展起来,尔后是出国旅游,由近及远,同时接待海外入境旅游者。这种先国内后国外、以国

内旅游为基础的发展旅游业的形式,称作常规发展型。美国、英国等欧美重要的旅游国均属此类。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国家经济落后,在国内旅游不发达、整个旅游设施不大完备的情况下,先开展入境接待国际旅游, 再发展国内旅游,这是一种非常规型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赚取外汇是发展旅游业最为突出的目的,由于国内旅游不发达,旅游设施使用者的替代性差,因而旅游业的发展不大稳定,旅游服务水平也难以保证。

  1. 稳定发展与畸形发展。对大部分工业国家来说,旅游业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旅游业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发达水平的象征,一般来说,这些国家的旅游业发展比较稳定,不大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但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追求旅游入境人数与旅游收入的高指标、高速度,往往缺乏科学的规划、引导和反映实际的信息,从而造成旅游企业的畸形发展,出现某些旅游设施的数量、档次或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足,使已有的设施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

  2. 大众市场与高档市场。欧美一些国家,依靠海水、沙滩、阳光的休养地来吸引外国旅游者,由于这些旅游地容量大,而且又有严重的季节差,这些国家发展国际旅游多以大众市场为目标,实行“薄利多销”的做法,保住人数就能保住收入,如欧洲的地中海地区和美洲的加勒比海地区的旅游国多属此种类型。但另外一些国家,或由于地域狭小,或因设施缺乏,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发展大众性旅游,而是着眼于高收入、高消费或特殊兴趣的高档市场,以保旅游收入不减和其特殊的吸引力,如亚洲的不丹、尼泊尔、印度等国家则是如此。

(三)旅游管理体制的比较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每个国家几乎都形成专门的机构,负责制订与执行国家的旅游政策,一般称之为国家旅游组织或国家旅游管理机构。这些国家旅游组织或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可能是一个部、局、委员会或者理事会,它们的地位、权力、职能也各不相同。世界各国旅游组织与管理机构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最高级的全国旅游决策机构。这个机构由各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或代表)组成,由它制订全国性的重大旅游规划与政策方针,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大部分东欧国家采取这种形式。

  1. 国家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国家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大致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有一个完整的部或相当于部的国家旅游局,如埃及、墨西哥、菲律宾、泰国、叙利亚等;另外一种是与其他部门合为一个部,如意大利为旅游与娱乐部,法国为工业、邮电与旅游部,葡萄牙为商业与旅游部;再一种是旅游局归属政府的某一部负责,如日本为运输省,挪威为交通部,德国为经济事务部,美国为商业部等。

  2. 半官方旅游机构。这种机构不算是政府部门,只是其主要负责人由政府部门任命,部分经费来自政府。这种形式在欧洲较为普遍,在一些国家仍称作半官方的旅游局,如爱尔兰、瑞典、芬兰、丹麦等;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则是旅游协会,如新加坡旅游促进协会。

  3. 国家大型骨干旅游企业代行国家旅游组织的职能。如前苏联的国际旅行社,捷克的“切多克”旅行社,马来西亚的国家旅游发展公司等,都属这种模式。

(四)旅游业经营体制的比较

旅游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它的经营体制、经营方式与这个国家总的经济和政策体制是分不开的。从总的情况来看,世界各国旅游业的经营体制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 以私营大企业为主导,小企业为基础。在工业发达、旅游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旅游业的经营者绝大部分是私有企业,而其中大型的旅游公司、旅游托拉斯、旅馆联号和大型航空公司在这些国家的旅游业中起着主导作用。在美国,旅馆联号拥有的旅馆数占全国旅馆总数的 60%以上。但是在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中,私营小企业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旅游业的历史越悠久,小企业的作用越明显,特别是旅行代理商、旅馆业与餐饮业。在英国,全国有各种旅行代理商 6000 多个,但真正的旅游经营商才几百个;英国

的旅馆中,绝大部分旅馆的客房数在 20 间以下,客房在 100 间以上的旅馆仅占旅馆数的 1%左右。

  1. 国有旅游企业是本国旅游业的主体。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后起的旅游国家,为了集中财力、物力和发挥国家的整体优势,专门成立了旅游发展公司(或者拥有这个公司的绝大多数的股份),促进旅游业发展。如印度早在 1967 年就建立了国营印度旅游发展公司,经营旅馆、餐馆、汽车运输、免税商店等业务。巴基斯坦的旅游发展公司也是商业公司,国家拥有股份 96%。在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直接投资与经营的旅游企业,对旅游业实行垄断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