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殖民区的责任政府运动

民族的发展趋势是独立自主。从 19 世纪 40 年代起,澳大利亚就开始了

民族独立运动,其表现形式是自治运动。到 70—80 年代民族形成后,民族自治运动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建立责任政府是自治运动这一新阶段的主要内容。所谓建立责任政府就是在政治上摆脱英国的控制,取得独立,建立独立自主的统一的国家。建立责任政府的自治运动显然具有民族解放的性质。

澳大利亚人民在 19 世纪上半叶虽然经过斗争赢得了1842 年和 1850 年的

《自治法大纲》,并根据《自治法大纲》建立起代议制政府和立法议会,在部分地区也废除了流放制,但是距离完全独立和取得像加拿大那样的自治领地位还相差甚远。总督仍是宗主国的代表,拥有莫大的权力。土地所有权仍操在英国手中,殖民地无权过问。国防和外交大权完全由宗主国控制。既便是澳大利亚殖民地的立法会议实际上也没有多少立法权,如通过的法律不得与英国法律相抵触,且 1/3 的议员由英王指定,甚至有的殖民区的立法议员全部由英王指定。更有甚者,1849 年英国殖民主义者和澳大利亚内部的保皇分子还妄图在东澳大利亚恢复流犯制。凡此种种和澳大利亚民族的形成客观形势极不适应,产生了尖锐矛盾。这一矛盾发展到 19 世纪 70—80 年代,便爆发为“责任政府”运动。

1850 年的《自治法大纲》把 1842 年有大纲实施范围由新南威尔士一个殖民区扩展到其他所有殖民区。在实施自治法大纲过程中,新南威尔士深感如不取得完全自治,根据大纲建立起来的行政机构和立法、司法机构仍形同虚设,为此向英政府提出“责任政府”要求,要求取得对本殖民地事务完全的管理权,尤其要求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收入支配权。英国认为这样会使殖民地成为一个脱离英国的独立国家,因此殖民大臣格雷坚决拒绝。

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得知殖民大臣格雷拒绝后,当即提出抗议,在致英国政府抗议书中措词十分强硬、激烈,扬言如无视殖民地自治之要求,一意孤行,将冻结与英国的贸易,停止提供工业原料。不久,格雷去职,柏金顿出任殖民大臣。这时英国工业革命完成,成为经济大国和世界工厂,急需原料产地和工业品市场,加之,这时澳大利亚已是百余万人口国家,又是羊毛和黄金重要出口国,因此英国政府决定改变对澳殖民方针。从政治上讲,澳大利亚已是羽毛丰满,如不妥善处理会酿成北美格局,于己不利。柏金顿代表

英国政府答应了殖民地的要求,并发出批准书。他答应的条件是:

第一,殖民地议会可仿照英国上下两院模式建立。下院议员选举产生, 上院议员由英王遴选。

第二,土地收入支配权、海关关税管理权均由各殖民地政府自行管理, 英政府与英王不予干涉。

第三,殖民地行政官员的官阶与薪俸均由殖民区议会确定。

第四,殖民地政府官员任免,只同总督与行政委员会商议确定,不必与英国殖民部协商。

第五,殖民地议会有无限的立法权,其通过的法律除侵犯和危害英帝国与英王利益者外,英王与英国政府不得干予与否决。

实际上,上述五项皆为殖民地向英政府提出建立责任政府的要求,只是柏金顿在批准书中皆予批准而已。在批准书发出后不久,他便辞职,接替他的是纽卡斯尔。他和柏金顿一样主张对澳推行新的殖民方针。这样,建立责任政府的问题得到了完满解决。

新南威尔士立法议会接到批准书后立即举行会议研究建立责任政府问题。会议决定先制定一部新南威尔士宪法,根据新宪法建立责任政府。为此建立了起草宪法的特别委员会。在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宪法问题上分成了保守派和激进派。保守派领袖温特沃斯主张建立英国式的议会,下院议员民选, 上院议员由英王指定,并世袭。他还提出修改宪法必须有 2/3 的议员提出修改方可。温特沃斯认为澳大利亚建立责任政府并不意味着脱离英国而成为独立国家。起草宪法的特别委员会为保守派所把持,因而制定出一个保守的宪法,违背了建立责任政府的宗旨。

激进派和民主派坚决反对这样的宪法,要求由人民投票表决来决定。投票结果,多数票主张上下两院议员均由人民选举产生。保守派对人民同意的新宪法不满,仍坚持己见。经过斗争,两派妥协,因而保留了上院议员由英王遴选地方有声望的人士的规定,但废除了世袭原则。修改后的宪法在议会三次读后通过,并呈交英政府批准。由此,新南威尔士建立了责任政府,获得了自治地位。

英殖民大臣批准书亦送达维多利亚。殖民总督拉特洛伯立即将批准书公布于众,并征求意见,同时交立法议会议论。维多利亚议会经讨论决定建立起草宪法小组委员会,并确定了起草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为:①议会由上、下院组成,其议员均民选产生;②下院议员不受财产资格、出身的限制;③ 议会通过的法律除有违反英王特权者外,英国殖民部不得干预;④维多利亚土地出售权、土地收入支配权、金矿收入支配权均由殖民区议会管理;⑤宪法修改必须经上下两院 2/3 议员通过方可进行。小组委员会根据这几项原则制定出了维多利亚宪法,交议会讨论通过。议会将宪法呈交英国批准。维多利亚按照新宪法也建立起责任政府。

塔斯马尼亚政治与经济均较上述两殖民区落后,其立法议会议员一向为英王所指定,唯一的区别是有任官职议员和不任官职议员之分。后来,根据1850 年自治法大纲,24 名议员中有 16 名民选,其余 8 名为英王指定。待英国殖民部批准书下达后,塔斯马尼亚没有什么反响,因当时它仍为犯人流放地,政府经费大部分靠英国拨给,故不敢奢望建立责任政府,怕因此而断绝经费来源。1853 年,经过全澳人民的斗争,英国被迫停止向塔斯马尼亚流放犯人,其政治地位大大提高,于是在这一年立法会议也决定成立责任政府,

为此建立制宪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于 1854 年制定出一部宪法。宪法亦规定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其议员均由民选产生,但选民必须拥有财产资格。立法议会通过了这部宪法,并送呈英国获准。根据宪法,塔斯马尼亚亦成立了责任政府,从而它由流犯殖民地一跃而为自治殖民区。

1852 年,南澳大利亚民主共和派在新南威尔士及其他殖民地的责任政府运动影响下行动起来,力争在南澳建立责任政府。但立法会议议员在关于建立责任政府和修改“1850 年自治法大纲”等问题上分歧很大。南澳总督十分开明,他认为其他殖民地政治上因建立责任政府而大大前进,如南澳不趁机前进势必落伍,故以他的名义召集官方议员和行政委员会中的高级官员举行联席会议,商讨如何修改宪法和建立责任政府问题。会上决定起草南澳大利亚新宪法。1853 年南澳议会开会讨论总督等起草的宪法,经过争辩通过,并报请英国批准。南澳就这样亦建立起责任政府。

昆士兰殖民区和其他殖民区不同。它在 1859 年才建立。由于是一新殖民区,一切按旧殖民区样子办,故未能建立起责任政府。

西澳大利亚虽于 1829 年就已建立殖民地,但由于发展缓慢,到 50 年代仍为流犯殖民区。故对建立责任政府问题一向忽视。那时西澳立法会议议员和行政委员会官员均由英王委派,而大部分官员身兼议员。且立法会议和行政委员会均由总督直接领导,根本无民主与自治可言。“1850 年自治法大纲” 和关于建立责任政府的批准书,在西澳都未执行。究其原因有二:①每年有大批流犯流放至此区,大部分经费靠英国政府投资,换句话说,西澳对英国有很大依赖性;②西澳经济一直未能很好起飞,经济落后,政治亦必然落后。

到 60—70 年代,西澳大利亚经济有所发展,政治热情开始高涨。其他殖民区相继建立责任政府,这必然对它有巨大影响。1868 年在总督支持下并根据“1850 年自治法大纲”建立新立法议会,其中 2/3 议员由民选产生。1870 年西澳开始有建立责任政府要求,并得到总督的支持,但遭到英国拒绝。英国发出警告说,如西澳一旦完全自治,英国将中断拨给经费。这样,建立责任政府的要求被英国扼杀。

1882 年,西澳发现大金矿,自由移民增多,经济实力大增,要求自治的政治热情进一步提高,因而出现了自治运动的高潮。在这种形势下,西澳立法会议提出建立责任政府的问题,并依照东澳诸殖民区宪法模式制定宪法。英国政府迫于压力便于 1890 年批准西澳宪法。是年根据宪法建立了自己的责任政府。

各殖民区相继建立责任政府并取得完全的自治,这对澳大利亚来说具有重大历史意义。首先使澳大利亚在颇大程度上摆脱了宗主国的政治控制,为建立独立国家打下了基础。其次,各殖民区因都建立责任政府便有了共同的政治基础,为 90 年代末的各殖民区的联合与统一创造了条件。最后,以责任政府为核心的自治运动培育了澳大利亚的民主传统和民族感情。这对澳大利亚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有重要意义。因此责任政府运动实质上是民族独立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