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邦运动与联邦宪法的制定

1880 年,澳大利亚著名政治家亨利·帕克斯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建议:建立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由于当时条件还不十分成熟,该建议未能立即产生反响,但对后来的联邦运动却起了重要作用。此后不久,发生了德国占

领北新几内亚和法国人在新赫布里底群岛活动等事件,才使澳大利亚的政治家们在惊恐中猛然醒悟过来,开始重视帕克斯的正确建议,为此在 1883 年召开了各殖民区区际会议。会上制定了关于建立联邦议会的组织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联邦议会是一个立法机构。经过帝国议会批准,联邦议会在 1885 年成立,1886 年初便召开了首届联邦议会的会议。维多利亚、昆士兰、西澳大利亚和斐济群岛都派代表参加,但是澳大利亚最大的殖民区——新南威尔士却没有派代表参加,这引起很大的震动。当时帕克斯在新南威尔士掌权, 他表示他之所以改变了主意是因为他认为这样的联邦议会不会带来真正的联合。

1889 年,爱德华兹少将向各殖民区当局提出了一个国防防卫体系的报告,报告强调说,如果各殖民区不依靠自己的力量来防御,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帕克斯看到这个报告后立即于同年 10 月再次提出建立全澳议会和中央

行政机构的建议。各殖民区立即响应,因而 1890 年 2 月 6—14 日在墨尔本召开了代表大会。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和昆士兰等 5 个殖民区各派二名代表参加会议,西澳大利亚只派了一名代表,新西兰也派了二名代表参加了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召开表明澳大利亚民族最终形成了,因此这次代表大会在澳大利亚历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会上,代表们一致同意建立全澳立法机构和中央行政机构;各殖民区派议员组成联邦议会,还决定在 1891 年在悉尼召开会议,起草联邦宪法。1891 年 3 月如期召开了这样的会议,制定出联邦宪法草案,此即“1891 年宪法草案”。这部宪法规定:1.建立联邦国家,国名定为“澳大利亚”①(南方大陆之意);2.联邦议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模拟美国,由各殖民区选出同等名额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员根据各选区人口多寡普选产生;3.中央行政机构成员必须由参众两院议员担任;4.联邦议会授权设立联邦最高法院, 作为各州的最高上诉法院。

但是,这部宪法首先在新南威尔士没有获得通过,没有通过的原因很多, 其中一个原因是新南威尔士内阁频繁更迭,无论是下台的帕克斯以及相继上台的迪布斯与里德,都未能在其担任内阁首脑期间认真对待“1891 年联邦宪法草案”。塔斯马尼亚和昆士兰采取唯新南威尔士马首是瞻的观望态度,西澳大利亚亦采取了冷漠态度。这样,新掀起来的统一运动高潮又遭受了挫折。1891 年宪法虽未获准而夭折,但它为后来的联邦宪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础,同时为联邦运动向更高潮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澳大利亚广大人民一向支持并参与联邦运动,他们受到了 1891 年宪法的

鼓舞便积极行动起来,如一贯主张建立统一国家的澳大利亚人协会在 1893 年举行会议探讨推动联邦运动的问题,并发出召开新的商讨建立联邦问题的代表会议的号召。墨尔本商会、制造商协会、进步协会和旅行推销品协会等群众性团体当即响应了号召,同年举行科腊瓦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除上述组织的代表外还有维多利亚联盟和新南威尔士联盟的代表。会议的决议指出:“这些殖民区在人口、财富、资源发现和自治能力等方面,现已大大增长,其增长的程度足以证明,已有充足理由依据公正对待各殖民区的原则, 在一个具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政府下,把它们联合起来。”科腊瓦会议的主要功绩在于推动了联邦运动新高潮的到来。

① 国名,是由亨利·帕克斯提议而定的。

在科腊瓦会议推动下,1894 年,新南威尔士总理乔治·里德致电其他五个殖民区总理,建议召开各殖民区总理会议。1895 年 1 月,各殖民区总理会议在霍巴特召开,会上,总理们就召开国民代表大会达成协议。协议规定代表大会代表不由议会选派,而由各殖民区普选选出,每个殖民区选出 10 名代表参加;国民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起草联邦宪法。协议还确定了起草的宪法先交由人民投票确定,如果三个或三个以上殖民区接受了宪法,则将宪法送呈英国完成立法手续,一旦完成立法手续即生效。

总理会议后,各殖民区便开始选举代表,到 1897 年 3 月,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南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选出了各自的代表,西澳大利亚的代表则由议会选出。昆士兰因内部分歧未能选出代表。1897 年 3 月,国民代表大会在阿得雷德开幕,从而开始了制定联邦宪法的工作。为了制定出为各方面所接受的宪法,国民代表大会于 1897 年 9 月在悉尼和 1898 年 1 月至 3 月在墨尔本相继开会,大约花了一年的时间才制定出联邦宪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下列几个难以处理的问题:一是关于征税; 二是关于联邦政府收入余额的分配;三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的关系;四是大州与小州之间的关系。通过一年的辩论与协商终于达成了彼此可以接受的协议。

参加起草宪法的人多是法律专家和资产阶级头面人物,其中有保守派, 也有激进派。保守派的代表人物是巴顿,激进派的代表人物是迪金、艾萨克斯、希金斯、金斯顿和柯克伯恩。以党派言,自由党人居多数。工人阶级代表,严格说,一个也没有。有一位叫威廉·特伦威斯的代表,他虽系工会会员,但在政治上持自由党的立场,与工党对立。从继承关系上讲,一方面是1891 年宪法的完善,另一方面它以美国宪法为蓝本,也是美国宪法的澳大利亚化。

宪法制定后便交各殖民区举行公民投票表决。1898 年 6 月,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塔斯马尼亚和南澳大利亚公民投票结果均是多数通过。由于新南威尔士赞成票是微弱多数,为此在 1899 年 1—2 月又召开了国民代表大会,

这次大会对 1898 年宪法进行了修改。所谓修改,就是通过关于两院发生僵持、剩余税收分配、宪法修改程序、参议院的权力等问题的修正案。同时, 这次国民大会就首都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联邦首都设在新南威尔士境内, 但要与悉尼保持相当的距离。

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各殖民区再次举行公民投票,除西澳大利亚外,其余所有殖民区都举行了公民投票,并且都以多数通过了修正案。

西澳大利亚之所以未立即举行公民投票,是因为它担心加入了联邦后丧失关税收入,而关税收入占该殖民区总收入的 90%。后来西澳政府提出加入联邦的条件,即联邦政府必须修筑从卡尔古利到奥古斯塔的铁道。在联邦政府答应这一条件后,西澳才于 1900 年 7 月 31 日举行了公民投票,获多数通过。至此,所有殖民区都通过了联邦宪法。

《联邦宪法》共八章,128 条,八章的序列如下:第一章,联邦议会: 参议院与众议院;第二章,联邦政府;第三章,司法制度;第四章,财政与贸易;第五章,各州政府;第六章,特别区;第七章,其他;第八章,宪法修改程序。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有下列几点值得注意:

  1. 联邦与各州基本上属于政治平等关系,如联邦有议会,各州亦有议会;

联邦有司法机构,各州亦有;联邦有内阁总理;各州亦有。联邦的政治机构与各州的政治机构均有极大的独立性。这就是说,澳大利亚国家政体属于半中央集权制的联邦制。但根据宪法,殖民区改为州,而后来新建立的州,如澳北区、首都区,则直属中央政府管辖。

  1.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限采取列举式,就是说,明确而具体规定各自的权限。例如联邦政府权限范围:邮电、国防、海关行政、进出口税、沿海灯塔、外交、发行货币、兵役、公海渔权、移民事务、国外贸易与州际贸易、岛屿管理。州政府的权限范围:土地管理、矿业管理、国民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救济、铁路公路、地方行政。

  2. 联邦设总督,各州亦有总督,两者不是隶属关系,均由英王、英殖民部、联邦与各州商定,由英王指派。以联邦总督言,他是代表英王在澳大利亚执行国家元首职权,因此澳大利亚的真正国家元首是英王。故澳大利亚的政体是半君主制立宪制。联邦与州总督都有解散议会宣布大选和任命内阁的权力。

  3. 议会与内阁。议会分两院。参议院议员每州 6 名,由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 1/2。众议院议员按人口比例直接由选民选举, 任期三年。澳大利亚人无论男女 21 周岁才有选举权。澳大利亚中央政府与各州政府一般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政党出面组阁,无论是联邦政府的内阁成员或是各州政府的内阁成员均必须是议会议员。如非议员进入内阁者,进入后三个月必须当选为议员,否则必须辞职。

  4. 各州和联邦虽都有法院,但联邦之高等法院乃为各州最高诉讼机关。修改后的宪法(即

    1899 年宪法)通过后,由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

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斯马尼亚的代表去伦敦送呈英国政府批准。英国殖民大臣约瑟夫·张伯伦从殖民主义立场出发对宪法文本提出不满意见:说没有规定从联邦高等法院上诉英国枢密院的权利。代表们同张伯伦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妥协,规定如果在联邦或州的宪法权力范围内发生纠葛,而高等法院认为有必要上诉,则允许由高等法院上诉英国枢密院。张伯伦代表英国政府同意了这样表述的宪法文本,并于 1900 年 5 月 21 日向英国下院提出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他说批准这个宪法,不会损害和削弱大英帝国。英国议会无可奈何地通过了这部法案,7 月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签署了这个法案,从而1899 年宪法完成一切立法手续。

根据宪法,1901 年 1 月 1 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遂宣告成立。从此一个新的、统一的民族独立国家在南半球出现了,作为独立统一的澳大利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