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流犯殖民地的社会制度
一、经济政治体制
开始时,澳大利亚的经济是单一的农业经济,没有任何工业。劳动力是犯人,因此那时的经济体制是单一的以犯人为劳动力的农场制,属国家所有制性质。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大部分生活必需品要靠远在数万里之外的母国提供,甚至必需的经费、生产工具、种籽、牲畜也需要母国提供。为此首任总督菲利普上校制定了上文提到的维持和发展流放殖民地的基本方针。以经济体制言,即土地恩赐制和犯人劳动力指派制。推行这种体制产生了两个良好的结果:一是解决了本殖民区的衣食住问题,一是打破了单一的国营农场所有制,出现了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四种经济形式。第一种是殖民当局举办的农场、牧场和工矿企业;第二种是军政官员举办的农牧场和商业网点;第三种是自由移民举办的农场、牧场和工商业企业;第四种是由被释放的犯人所举办的小型农牧场。后三种属私人个体经济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后三种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形成了私有制,而前一种日益衰落,以至泯灭。私有制的出现是澳大利亚历史发展进程中带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使绵延数万年之久的原始共有社会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这后三种经济形态以生产商品粮、商品畜牧产品和某些小工业品为主要目的,从而具有浓厚的资本主义经营性质,但它们都还部分地使用指派的犯人劳动,因而弱化了其资本主义性质。
这种经济体制的主要特点是:①主要劳动力是犯人,由政府指派犯人到私营经济部门进行无偿劳动,只供给食宿,因此,生产劳动是强制性的。② 与这种劳动体制相适应的则是私营经济部门(主要是农牧业)的产品由殖民当局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监狱犯人和管理犯人的军政官员的需要。③私营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流放制的发展,即犯人的增多。流放制的发展就意味着英国政府向流犯殖民地提供更多的经费,而这些经费通过统购统供制渠道转到私营农牧场主之手成为生产领域的资本。总之,这时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是以英国向这里划拨的经费的增多为准。澳大利亚经济史家 R·V·杰克逊写道: “在 1820 年以前,澳大利亚的私营部门产量的增长主要是由政府向监狱供应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数量来决定的。”①
在这种经济体制下,通过流放制这个渠道把英国的劳动力(犯人)、资本(英国政府为维持流放殖民地的经费)和先进生产技术(主要是自由移民), 引入澳大利亚,并使三者有机地结合于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
这种所有制显然是一种落后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把私营经济同犯人劳动力、国家维持犯人流放地的经费混合一体的经济体制。主要劳动力呈强制性、奴隶性,而产品分配又采取统购统供形式,因而没有劳动力市场,也没有商品市场。这里虽有交易,但大部分是“为适应英国政府的需要并在英国做出的行政决议的结果。”①强制性的劳动指派制是这种落后性的集中表现。虽然如此但是这种经济所有制为后来的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制度是军人专政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的核
① R·V·Jackson ,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National Australian University Press,P.2, 1987.
① R·V·Jackson ,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P.3.
心是总督拥有军事、行政、立法、司法和财政的绝大权力,如赦免犯人、缓刑、加刑、征兵、维持法纪、制定法律、保卫移民区、赐与土地、征税等权力。总督既是军队首长,又是行政、立法、司法的首脑,并以军权作基础, 这显然是军事专制制度。
总督之下,设副总督,1803 年塔斯马尼亚殖民区设立后,那里设有副总督。负责殖民区行政工作的是行政秘书。司法机构有军事法庭、刑事法庭和民事裁判法庭。法庭由 3—5 名法官组成,并任命一名法官为首席法官。军事法庭主要镇压流犯及其叛乱,刑事法庭主要处理自由移民刑事案件,而民事裁判法庭处理自由移民间的各种纠纷案件。
1823 年以前,立法大权在总督手中,但是同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在新南威尔士流犯殖民区设立立法会议作为总督的咨询机构,从而立法权由总督和立法会议共有,即这个立法机构分担了总督的一部分立法权。同时设有行政会议,该机构是在行政上协助总督。立法会议的权力是根据法令而获得的,而行政会议权力是由英王赐予的。参加行政会议的人员是总督、殖民地政府的秘书、财务官员、保安团司令官、英国国教主持人、总测量师,他们都是英王委派的官吏。立法议会的议员起初都是由英国殖民部大臣指派,且又是殖民地政府官员,后来有一部分民选议员,而这些人先由总督提名,再由殖民大臣批准。
在 1808 年以前,总督之下还设有军事长官,称保安团司令官,但自 1808 年“布莱事件”后,总督兼任保安团司令官。
总督权力的保证是以他为首的一支军队。因前四任总督均是海军军官, 故保安团属海军,直接由英国海军部管理。1810 年麦夸里以总督兼保安司令官来任职。由于他是陆军军官,自此后,该保安团属陆军,由陆军部管理。这支军队虽主要是用于镇压和威慑流犯,但对普通自由移民亦起专政作用。殖民当局利用这支部队的火枪来执行严刑峻法,建立起森严秩序。专政的主要对象是犯人。
总督的权力来自母国政府,因此他要受母国政府的遥控,换言之他必须对母国内阁负责。英国国会对殖民地有完全的立法权,并通过内阁之殖民大臣把权力再转授给总督。所有这些就决定了总督必须唯母国政府之命是从。从 1823 年立法议会建立时起,这种军人专制制度开始逐步向资产阶级民
主制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