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联邦政府使国家法制化
一、分权制与国家税制的确立
联邦政府第一任总督是霍普顿(Hopeton)。他任命关税保护派领袖巴顿为联邦总理。总督、总理以及全体阁员于 1901 年 1 月 1 日在悉尼宣誓就职。
同年 5 月 9 日,联邦议会在临时京城墨尔本开幕。澳大利亚就这样取得了独立和实现了国家的统一。
巴顿内阁成员有艾尔弗雷德·迪金、威廉·赖恩、约翰·福莱斯特、詹姆士·迪克森、乔治·特纳、奈尔·刘易斯、理查德·奥康诺尔。他们都是当时澳大利亚著名的政治活动家。
澳大利亚独立和统一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使国家法制化,因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用法律来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矛盾、各党派间的矛盾、政府与国民间的矛盾、对内政策与对外政策的矛盾、澳大利亚本国与母国英国的矛盾、劳资双方的矛盾、新旧移民间矛盾, 等等。一言以蔽之,用法制来治理新建立的国家。
之所以这样做,根本原因是国家独立了,原有的法律不少是宗主国强加的,极需废除,另立新的法律。国家是由六个殖民区组成的,原有的许多法律是属各殖民区的,急需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国家独立和统一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也得制定新法律,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国家法制化主要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关系和权力范围问题;二是确立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的基本方针。这两方面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使宪法具体化。
澳大利亚宪法的基本特点是分权,这是仿效美国宪法。但国家的统一和独立又要求中央政府集中一些大权。联邦政府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而又不违背宪法,因而把联邦政府的职权限于若干种,而将其他的权力仍留给州政府。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立法权是并存的。其原则有二:(一)双方制定的法律都以宪法为准绳;(二)双方制定的法律不能相互抵触。联邦政府的职权是处理全国性事务,主要为:国防、外交、对外贸易、州际贸易和商业、移民、邮电、海关与关税、消费税、银行与货币、超越州界的劳资纠纷的仲裁和税收。划归各州政府的职权范围,主要有:教育、司法、卫生、劳动就业、运输、乡村移民、捐税,等等。留给各州政府的权力是相当大的, 但有关内政外交的大权却集中到联邦之手了。
中央和地方在权力范围上的矛盾的解决,是当时澳大利亚建国后头等大事,对稳定国内政局,顺利开展对外活动有重大意义。在这点上,澳大利亚优于美国。在美国,解决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职权范围上的矛盾,协调彼此间的关系是在建国后近一百年,而澳大利亚却一建国就解决了。
制定什么样的关税政策,是巴顿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当时国内在关税问题上有两大派,即关税保护派和自由贸易派,从地域上说,以墨累河为界,该河以东以新南威尔士为代表主张自由贸易,该河以西以维多利亚为代表主张保护关税。自由贸易派得到农牧场主、批发商、零售商、进出口商的坚决支持。关税保护派得到制造商及雇员、民族主义者以及天主教教士等的支持。就全国言,拥护关税保护派的人占大多数。
关税保护派认为只有采取关税保护政策,才能使澳大利亚的民族工商业得以发展,才能避免英、美、德、日、法等工业大国商品的竞争,成为经济
上真正独立国家。自由贸易派认为,通过自由贸易来吸引资金和先进的设备与技术,只有这样才能开发澳大利亚资源,使国家富强起来。经过激烈的争辩,最后巴顿政府采取了折衷办法,决定进口贸易征收 5—25%的关税。这样的关税率,每年国家可收入 800 万英镑左右。由于联邦承担了偿还各州之公债,自由贸易派只好在关税问题上让了步,因为如果实行自由贸易,偿还公债便无着落。
1908 年,迪金政府为更好地贯彻保护关税政策,联邦议会提出了新的关
税法案,法案规定对 440 种进口物品课以关税。新关税法案实施后,关税收入较前增多了一倍。新关税法案还规定对英国货施以关税特惠权,凡货物从英国进口,一律只征收 5%关税。当时澳大利亚从英国进口几达总进口的 60%。由于实行关税保护政策,澳大利亚工商业得益匪浅。据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报告指出,仅五年,澳大利亚工业总产值增长 62%,工厂数目增多 21%,男工增长 33%,女工增长 24%。自此之后,自由贸易派再也不激烈地反对保护关税了。更重要的是澳大利亚自己掌握了海关,决定了自己的命运,国家经济进一步独立了。
保护关税政策确立后,海关收入便成了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依照宪法规定,全澳一切税收权属联邦政府,但联邦政府在十年内必须将其在各州征收的税额的 3/4,按年拨还给各州政府,以补贴各州的行政费用。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成立以前所欠之国内外公债,均由联邦政府偿还。实行关税保护政策,在税收中又多了关税。因此税收分配以及如何偿还公债等问题便出现了。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必然会影响到联邦和各州的关系,以致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政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08 年召开了各州总理会议,经过多方协商,终于通过了《税收赢余法案》,确定了税收分配原则,即按各州人口多寡分配的原则。
但是,随着联邦政府机构不断扩大,支出费用也不断扩大,社会事业费用、筹建海陆军费用、建造舰只费用和补贴本国工业基金,所有这一切支出都落到联邦政府的头上。这就导致联邦同各州在税收分配上发生了新的矛盾,因而 1909 年再次召开各州总理会议,商讨解决办法,最后达成折衷协议:
①以人口计,每年每人以 25 先令标准,将税收余额发还各州,充作行政费用;
②各州债务转交给联邦,由联邦统一负责偿还;③给经济不发达的州以特别补助金。得补助金的州有西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两州。西澳大利亚在 1909
年得补助金 25 万英镑,以后每年递减一万英镑;塔斯马尼亚在 1912 年得补
助金 9.5 万英镑,为期十年,每年也递减一万英镑。到 1927 年,联邦和各州签订了财政协定,才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