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犯的劳动体制

流犯既是主要劳动力,又是专政的对象。以主要的劳力言,他们无论是在农场劳动,或是在工矿企业劳动,都是在专门设置的管理人员和监工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犯人的衣食住都由政府提供。规定犯人劳动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劳动 10 个小时,星期六劳动六小时。

除了一部分犯人为政府办的农场或企业劳动外,还有一部分犯人被指派为私人劳动,即在私人办的农场或工矿企业中劳动。指派犯人为私人干活的制度,最初是由菲利普总督确立的,目的是鼓励自由移民从事农业,好解决当时的饥馑。1789 年 9 月英国政府颁布指令,批准了菲利普的这一做法。1804 年明文规定指派制作为一种制度,是由金总督在任职期完成的,他颁布了一项有关指派制的条例。条例规定:(一)雇主供给犯人衣食住;(二)犯人劳动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劳动 10 小时,星期六为 6 小时;(三)

其余时间,犯人可自由支配,如给雇主干活,雇主要付报酬;(四)工作全年工资男犯 10 英镑,女犯 7 英镑。因而指派制迅速发展起来,到 19 世纪 30

年代出现了高潮,例如在 1838 年新南威尔士有犯人 3.8 万人,而为私人干活

的就有 2.6 万人。1835 年在范迪门全部 1.7 万人犯人中,有 1.2 万人被指派充当私人仆役。指派制的另一种形式是,政府派一些犯人为某些官吏干活, 政府发给犯人生活费用和提供住宿,以此作为对官吏的一种报酬。

犯人来后,他们究竟被派到为政府工作,还是为私人工作,这与他本人的技能、文化程度、原来的社会地位以及过去在狱中和来时途中的表现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到后碰上的运气有很大关系。犯人的工作地点是极不稳定的。此外犯人也经常从一个雇主转移到另一个雇主,或从雇主那里转向政府那里,抑或从政府那里,转向雇主那里。有些犯人刑满释放后,如再犯第二次罪,要严加处理。一般说来,留下为政府工作的是那些有熟练技术的犯人。雇主认为不合适而被送回的犯人,如犯第二次罪行而被判带镣铐劳动或被送流放,都严加管制。

犯人的生活待遇是极其低微而恶劣的,实际上就是一种变态的奴隶制。为政府劳动或指派给官员的犯人,名义上是由政府供以衣食住,但正常供应从未有过。以伙食而论,由于伙食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犯人既吃不好又吃不饱,尤其在大饥馑年代。许多年来,犯人的食物朝不保夕,饭食淡而无味, 缺乏营养,肉多是腌制的,蔬菜和鲜肉很少供应,故犯人患坏血病、痢疾及其他疾病的很多。犯人的衣服供应也是极坏的。每当一批衣服运来时,当即被分配完毕,且供应衣服很不及时,头两年(1788—1789)根本未发过像样的衣服。1800 年偶尔发过一次衬衫和裤子,后来直到 1819 年才发过一些巴腊马塔织布厂用羊毛织成的“巴腊马塔布”。犯人的住处更是一塌糊涂。他们的住所称收容所,为此在各地建立了许多收容所。收容所一般三层楼房, 室内悬挂着木架,架上栓有吊铺,每人所用面积仅长 7 英尺宽 20 英吋,可见拥挤程度了。收容所还是政府调派犯人的办公处,一切犯人的调派都在收容所里办理手续。至于说为私人干活的犯人的生活情况如何,这要看雇主的悭吝程度了,总的说来,他们的情况不可能比为政府工作的犯人好多少。

在犯人中最苦的是那些女犯,她们因种种难以言述原因被践踏蹂躏,从表面看来,她们“道德败坏,蛮横任性而放荡”。但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 显然与英国社会不公正有密切关系。

总之,流犯的指派制本身就是军事专制制度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