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殖民地的政治改革
“解放论派”的失败并不意味着派别斗争的结束。19 世纪 20—30 年代, 派别斗争又展开了。但是斗争的内容和形式有了新的变化,是以自治运动作为斗争的主要内容。原来的解放论派和排斥论派在自治运动的大部分问题上是一致的,只是在流放犯制和陪审团制等问题上对立,进入 50 年代后,随着历史的演变,和带有浓厚的民族独立性质的自治运动的兴起,两派的差别就逐步消失了。
英国鉴于殖民地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以及接连发生反对总督的事件,为维护殖民地地位便进行了以建立谘议机构和削弱总督权力为中心的改革。
1821 年,麦夸里去职,接替他的是托马斯·布里斯班爵士(1821—1825
年在职)。布里斯班政权和以前的总督明显的差别是在 1823 年建立起一个谘议性的立法机构,使总督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如果说麦夸里是最后一位大权在握的专制总督的话,那么布里斯班则是第一位权力受到某种约束的总督。总督的权力从此逐步削弱,同时澳大利亚亦从此开始走上民主和独立的道路。
布莱事件和麦夸里执政时期发生的问题,使英国政府深深感到必须建立一个谘议性的立法机构才能避免殖民地再发生类似的事件,才能维持住澳大利亚流犯殖民地的地位,用殖民大臣惠尔冒特—豪顿的话来说,对澳大利亚应“按照英属殖民地给予特别的”承认。因此 1823 年,英国国会通过《新南威尔士立法法案》。这个法案赋予了新南威尔士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制定的法律要与英国的法律一致,否则无效。有人认为这是澳大利亚的第一部小小的宪法,这是过誉之词,因为这部“小小的宪法”几乎保留了总督的全部权力。根据法案建立起来的立法会议,仅属谘议性质,没有任何立法权,立法权仍操在总督的手里。立法会议,按规定由 5—7 人组成,议员不是由选举产生,名义上是由英王遴选,实际上是由总督按着个人的意愿指定并经英王认可。这样就决定了立法会议所通过的法案必然是总督的意志的体现,更何况“1823 年法案”规定,立法会议所通过的法律必须有总督的一票才算通过。“法案”虽然规定立法会议在全体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否决总督的提案,这在实际上是做不到的。“1823 年法案”还规定在新南威尔士建立了高等法院, 由弗朗西斯·佛布斯任第一任大法官,他以前曾在纽芬兰任首席法官。这是司法方面重大改革。
“1823 年法案”还规定,立法会议举行会议时,不准有公众旁听,通过的所有决议案必须都经过殖民地法院院长的同意和殖民大臣的批准。还规
定,立法会议有支配税收的权力,总督有处置权;由军官组成刑事法庭,采用陪审团审讯刑事案件,还规定范迪门从新南威尔士分离出来,建立单独殖民区,设副总督,受新南威尔士总督节制。
“1823 年法案”虽然还保留了总督的权力,但他毕竟要受到这一法案的条文的约束,因此,“1823 年法案”是澳大利亚开始民主化的起点。
1825 年又建立了一个行政委员会,由总督、殖民地书记官、司库、军队首长、国教教长、总测量员、法官和首席检察官组成。这既是一个协助总督工作的机构,又是候选人的提名机构。从理论上说,行政委员会有制定政策, 监督总督的权利,但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只是怕伦敦的责难,有时检查一下总督执行政策的状况。
1828 年,英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法案,以取代“1823 年法案”,表面上的理由是纠正五年来立法会议所暴露出来的弱点,实际上当时澳大利亚的自治运动正向高潮发展,英国怕激化殖民地和宗主国的矛盾,故在政治上让步, 既扩大了议员的数目,又扩大了立法会议的权力。议员扩大到 15 名,规定由
8 名官员和 7 名非官员组成。立法会议权限的扩大表现在议员可以以多数票否决任何立法,尽管总督仍持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同时议员的地位也提高了, 如他们被授予要求总督制定某项法律的权利。在实施中很难达到书面上的东西,因为所有议员仍是总督决定的。虽然如此,“1828 年法案”的主要功绩在于把立法会议置于总督之上,并加强了它的财政权力。由此观之,该法案进一步扩大了民主意识,因而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根据规定“1828 年法案” 应在 1836 年期满,因英国作梗直到 1842 年始有新的法案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