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犯的构成
流犯是澳大利亚早期殖民地社会的重要问题。这是由于澳大利亚最早立国的基础是流犯所致。澳大利亚这一落后、荒凉而孤立的大陆是靠犯人的劳动逐步开发出来的。从这意义上讲,没有流犯的劳动就没有今天的澳大利亚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
从 1788 年 1 月到 1868 年 12 月澳大利亚彻底废除流放制止,在这八十年
中,英国共流放到这里来的犯人近 16 万,其中女犯约 2 万人。1814 年前后流放的犯人各占 50%左右。最初三十余年(1788—1821)流放来的犯人已达33508 人。在 1819 年全澳大利亚白人人口中,犯人及其后裔占 3/4 以上。可
见在 1821 年以前,澳大利亚几乎是英国的流犯殖民地,事实上是英国的一
个大监狱。澳大利亚的这种社会性质,直到 19 世纪 20 年代后才开始转变。流放到澳大利亚来的犯人究竟是一些犯了什么罪的人,历史家说法不
一,没有肯定的意见。加之缺乏法院有关案件的原始记录,无法进行详细而确切的考查。有的史家认为真正的罪犯已逍遥法外,而流犯多是一些“邪恶、行为不检和被社会遗弃的人”。根据透露出来的零星资料,大致可以把流放来的犯人分为五类:第一类人是小偷、扒手、盗窃犯;第二类是孤儿、弃儿与乞丐,即“被社会遗弃的人”;第三类是骗子、伪造印鉴与文书者;第四类是妓女;第五类是政治犯,其中多是爱尔兰的反英分子以及工人运动领袖和积极分子。这五类人中,第一类犯人居多数。墨尔本莫纳什大学历史学教授 A·G·L·肖根据英国各级法院一些零星资料指出:“在英国高等法院巡迴审判庭和一年开庭四次的郡法庭上被判有罪的人当中,大约 1/5 关入监狱,他们之中大多数是城市小偷、扒手和店铺扒窃犯。”另一位英国史家说, 英国当时“大约 200 种罪名就可以判处死刑,其中包括像‘扮演埃及人’这种罪名。如果犯人同意出国,则死刑可以赦免,这叫做流放。”一个叫科布利的历史学家在 1970 年出版了一部专门研究第一批来澳犯人的专著,该书名为《第一舰队犯人的罪行》,他在书中指出,这些犯人中没有一个政治犯, 多数是小偷,例如其中的一个“小偷”因偷窃了 8 先令价值的织品而被判处
流放,还说 16 万名流犯中有 2 万名女犯,多是妓女,男犯中,青少年居多数, 此外还有一些伦敦的弃儿、孤儿、骗子等。克拉克认为,犯人除少数确犯有危害社会罪行外,绝大部分是无以为生的城市贫民、在圈地运动中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爱尔兰爱国主义者、持不同政见者、政治犯、乞丐等。戈登·格林伍德在其所著《澳大利亚政治社会史》中概括分析了 1821
年以前犯人的状况,认为犯人有四类:(一)从伦敦、伯明翰、都柏林以及英伦三岛的其他主要城镇流放来的城市犯人;(二)因迫于饥寒而犯了侵犯他人财产罪的乡间工人;(三)犯有伪造文书、印信罪的人、犯有盗用公款的人,中产阶级犯罪分子;(四)政治犯。
概括地说,到澳犯人中,除少数是犯有危害社会的罪行外,大部分犯人所犯的只是一些过失,根本够不上判处流刑,且其中冤假错案还居多数。要指出的是,在流放到新南威尔士的政治犯中主要是三种人,一种人是工人运动领袖,尤其是在 19 世纪 30—40 年代宪章运动的领袖;第二种人是 18 世纪
末 19 世纪初资产阶级激进分子;第三种即爱尔兰争取独立的反英分子,如
1798 年 5 月 23 日,爱尔兰联合会领导的一次反英起义失败后,几百名起义者被押往植物湾或被迫去海陆军内服役。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劣根性。正如格林伍德所说“毫无疑义,澳大利亚罪犯流放地的建立,是英伦三岛逐渐改变着的经济状况及贫穷愚昧和执行严刑峻法等原因所产生的后果。”
陆续从英国远去的成千上万的犯人,是一支巨大的劳动大军。如何安置他们以及安置他们做什么活计,这是殖民当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安置, 政府从一开始就建立了许多农场,例如在悉尼近郊、巴腊马塔、纽卡斯尔、温莎、巴瑟斯特、范迪门①等地兴办农场。政府利用犯人劳力大力发展农业。这种把安置犯人同解决吃饭问题结合起来的做法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农业经济逐步发展起来。
随着流放制的发展,尤其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其他经济部门也建立起来,如纽卡斯尔的煤矿以及各地的面粉厂、木材厂、屠宰场、采石场、制砖厂、石灰窑、造船厂,等等。这样既为安置犯人劳动开辟了天地,又发展了流犯殖民地的工矿企业经济。无论是农业的发展或是工矿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这是澳大利亚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① 今塔斯马尼亚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