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流犯的释放政策
英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殖民当局对犯人释放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有的是以法律、法案、条例形式颁布的,有的是惯例,即不成文法,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择其要者叙述如下:
1、提前释放。布里斯班总督执政时制定了一个有关提前释放犯人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被判处七年流刑者,有四年品行端正,就可以获得释放证;凡被判处十四年流刑者,有六年品行端正就可以获取释放证;凡被判处终身流放者,有八年品行端正就可以获得释放证。
2、赦免证,亦称赦免状。有两种:绝对赦免状和有条件赦免状。这两种赦免状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获状后可立即返回英国,而后者非要在原判期满后方可回国。不愿返回或不能立即返回的释放犯,一般要赐给土地。大部分释放犯安置到豪克斯布里河流域,那里土地肥美,宜于发展农牧业。
3、假释证,对于那些一贯表现勤劳和品行良好,但又不够发给赦免证的犯人,政府发给假释证,总督往往把假释证发给那些品行端正而有特殊贡献和才能的犯人,免除他们的强制性劳役,允许他们在所属警区内出卖劳动力谋生,政府不再提供生活费和住宿,但没有公民权,即不能充当原告,也不能拥有土地。假释证属临时性质,政府可随时因持有者的过失和犯罪而撤销。颁发假释证的制度到 1813 年已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
这些对待犯人的宽厚政策在流犯殖民地时期起了巨大作用,但遗憾的是那些腐败的官员们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犯人对暴政的反抗多采取怠工、逃亡、刺杀监工和雇主,到犯人忍无可忍而矛盾极度尖锐化时便爆发起义。在流犯殖民地时期最著名的起义是爱尔兰犯人的 1800 年起义。是年 3 月,爱尔兰犯人威廉·约翰斯顿在纽卡斯尔山林中集合了一批爱尔兰犯人,用棍棒、铁锹和步枪武装起来,提出了“从盎格鲁—撒克逊人压迫下解放出来!”的口号,原计划起义者向豪克斯布里进军,然后夺取悉尼。但由于叛徒告密, 加之脱离广大群众,口号也不正确,一旦政府军调来镇压,便失败了。首领被绞死,主要骨干处鞭刑后被送往纽卡斯尔流放地挖煤。流犯殖民地形成一
整套管理犯人的制度。这种制度显然是一种残酷的制度,但澳大利亚社会正是从这里作为起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