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二次土地改革

促使澳大利亚农牧业发展的另一因素就是较为合理地解决了农牧业争地的矛盾,即所谓“澳大利亚式”的土地改革,亦称第二次土地改革。

澳大利亚自 19 世纪 50 年代后,人口迅猛增长,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然而,发展农业必然会与牧业争地,因为绝大部分的好地为牧羊场主所占用。这样,一方面牧业是澳大利亚社会经济赖以存在的支柱;另一方面农业又非发展不可,因此能否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澳大利亚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

到 50—60 年代便出现了促使土地改革的新因素:

第一,19 世纪 60 年代以后,“淘金热”过去了,大批的采金人转到农业上来,土地问题日趋严重;第二,母国政府在 1852—1855 年间拍卖过的

100 万英亩土地,但绝大部分被大牧场主抢购去,真正想务农的却买不到土地。加之,购买土地手续繁杂,费用高昂,从而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土地改革势在必行。

在澳大利亚各殖民区中,以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的土地问题尤为严重,因此“土地改革”首先在这两个殖民地内进行。

1861 年,新南威尔士公布了由改革家约翰·罗伯逊提出的土地调整法案:《公地让与法》和《公地占用法》(合称《公地法案》)。法案主要规定:1.任何人(男人、女人或儿童)都可在有人定居的区域内或居间区内选择一块 40—320 英亩的土地;2.土地不分优劣,地价一律为每英亩一英镑;

3.缴地价 1/4 后,就发给土地选择人土地所有权证书;4.土地选择人必须在选择的土地住满一年,三年缴清地价和改良土壤,并使其每英亩增值一英镑; 5.所有出租的牧地,其租期在定居区内减为一年,在定居区以外减为 5 年;

6.牧地借用人有购买所租用牧场地的 1/25 的优先权。

这两个土地调整法案,后来又修改过数次,到 1884 年起码修改、补充过

2—3 次,但基本原则从未改变。

新南威尔士进行土地调整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发展农业,扩大播种面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增产粮食,解决吃饭问题。以此角度言,其目的并未完全实现。例如 1861—1883 年间,共出售土地达 2900 万英亩,但农业用

地增长很少,新增加的播种面积尚不足 50 万英亩,农田所增加的数量是出售土地数量的 1/56,实在可怜得很。天气变化无常,水、旱、火、虫等自然灾害屡屡发生,加之土地贫瘠,收获低,运费贵,工资高,因此未能完全实现把农业推向一个新水平的目的。

维多利亚也遇到了新南威尔士所遇到的农牧业争夺土地的问题,为解决这一矛盾亦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1860 年,维多利亚立法会议经过激烈辩论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即《尼科耳森法案》。法案规定:1.先测量土地,然后选购土地;2.可延期交款;3. 牧场主有优先选购土地的权利,其留购的土地可比购买的土地多三倍;4.要对选购的土地进行土壤改良,否则要罚税款。显然,这个法案是专门为牧场主制定的。目的是限制牧场主广占土地。根据这个法案,到 1862 年出售土地

75 万英亩,但大部分为牧羊场主买去了,对农业虽有益处,但不大。

1862 年颁布的《达菲法案》规定要出售 1000 万英亩土地,而这些土地除牧场主外,可任人自由选购,以扩大农业用地。颁布法案的这一年拟出售400 万英亩,可是在两年内只出售了 140 万英亩,购买者为 100 人。1865 年

又颁布《格兰特法案》,根据这个法案共出售土地 1400 万英亩。

从表面上看,维多利亚的土地改革是成功的,但实际上不然。从发展农业角度言,同新南威尔士一样是失败的,因农业用地未能迅速地扩大。例如1861—1881 年,维多利亚共出售土地 1800 万英亩,而农业用地仅由 40 万

英亩增加到 140 万英亩,即增加 100 万英亩,占出售土地总额的 1/18。其

余的 1700 万英亩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渠道又转到牧羊场主的手中。

此外,在昆士兰、塔斯马尼亚、南澳大利亚和西澳大利亚都进行过土地改革。

在昆士兰,农民和城市居民激烈地同牧场主争夺土地。昆士兰当局为了建立本区的农业体系,发展牧业,决心解决土地矛盾。1860—1884 年,相继颁布了不下十项有关土地的立法。由于措施不力,这些土地立法对农业发展意义不大,其原因大致雷同于上述两个殖民区。澳史家 S.H.罗伯茨在其所著

《澳大利亚乡村移民史(1788—1920) 》中指出,到 1884 年“栽种作物的土地只占土地面积的 1.68%”。

塔斯马尼亚着手土地改革始于 1858 年,是年颁布了土地法。但发展农业和建立完整的农业体制角度言,亦极不理想。1861—1891 年,耕地面积只增加 4700 英亩,即由 163400 英亩增加到 168100 英亩,平均每年仅增 156.7 英亩。

西澳大利亚在 1872 年颁布了优待农民的实施办法,但由于这里土地贫

瘠,雨量少,劳力缺乏,故农业亦未能迅速发展起来。例如,耕地由 1861

年的 24700 英亩,增加到 1891 年的 64200 英亩。由此看来,在牧业占优势的国家里,发展农业是有一定难度的。

南澳大利亚的土地占有状况同上述所有殖民区不同。在这里,畜牧业从未居于首要地位,而是农业占主要地位,因为在 19 世纪 30—40 年代开辟时就是从农业开始的,即由农民开发出来的。农民一向有优先购买土地的权利。自 1856 年以来,牧羊场主租用的土地,随时由政府收回,辟为农田。南澳大利亚殖民当局曾采取措施根绝土地投机者,因此这里土地问题不是那么严重。相反,农田增加甚多,1850 年有耕地 6.5 万英亩,到 1884 年则拥有 276

万英亩,平均每年递增 8 万多英亩。1884 年比 1850 年增长 40 余倍。因此, 南澳逐步成了澳洲至关重要的农业基地。

随着农田大幅度增加,粮食产量也迅速上升。南澳年产小麦是其他所有殖民区产量的总和。不但粮食自给,且从 1866 年开始向其他殖民区和英国输出小麦。这样,南澳逐步发展成为澳大利亚最大的谷仓,同时也使它成为世界主要产小麦国之一。

澳大利亚的土地改革,在内容及形式上和其他国家的土地改革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如何评价,确实是一个复杂问题。从性质上看,改革导致了澳大利亚社会经济,尤其是农牧业经济进一步资本主义化,并且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环节。

众所周知,英国在侵入后,就宣布了澳大利亚的土地、森林、资源为英王所有。显然,澳大利亚土地制度是殖民地性质的国有制,或称宗主国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对澳大利亚民族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无疑是一个桎梏。因此要发展民族经济,必须打破这个桎梏。整个 19 世纪牧业的大发展,从土地所有制角度言,实际上打破了宗主国土地所有制。但这种打破只是部分的打破,距离毁灭性地摧毁它相距甚远,因为牧地是借用的,充其量是租用, 所有权并未发生根本的转移,仍在宗主国手中。但通过这次土地改革,农业用地所有权转移到私人手中,因为土地是公开出售的。实质上,土地出售制使澳大利亚土地所有制经历着私有化和资本主义化。这显然是一个重大的质的变革。变革的后果不仅仅打破了殖民化的土地制度,而且对整个殖民地体系也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这显然有利于澳大利亚资本主义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通过土地改革还培育出澳大利亚土生土长的农业资产阶级、农业工人阶级和自耕农阶级,同时也巩固与扩大了牧业资产阶级和牧业工人阶级的阶级基础。换句话说,农牧业领域正经历着社会阶级结构的变革,产生了新的阶级结构。

总之,19 世纪 50—80 年代的土地改革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因而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但是,改革是极不彻底的,它没有完全摧毁宗主国土地所有制,表现为土地私有化程度不够,绝大部分土地仍掌握在代表宗主国利益的殖民当局手中。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彻底摆脱英国才有可能。正是这个原因,澳大利亚土地国有制(大部分土地)一直保持到今天,并且比任何一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国有化的程度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