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组织与婚姻制度
在原始社会条件下,社会组织最初是原始团,以后发展成氏族,氏族的出现是一次社会组织的飞跃,随着历史的演变在氏族的基础上出现了更高级的社会组织——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到 1788 年,澳洲黑人的社会组织早已越过了原始团阶段,但未到达部落联盟阶段。在澳大利亚拥有大量的部落、胞族和氏族。
部落据专家估计,在白人到达澳大利亚时有 500 多个部落,人口约 30 万,分布于大陆各地。部落虽然很多,人数也不少,但彼此是独立的,它们之间没有形成部落联盟。部落就成了当时澳洲黑人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
各个部落的人数不尽相等,从百人到二、三千人不等。每个部落有自己的活动区域,活动区域是较固定的。哈威特在 19 世纪末详细考查了许多部落,并细致地描述了一个叫吉普斯的部落,他说这是个大部落,占领了大约
3.6 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语言传统和习俗。各个部落的传统和习俗大同小异。每个部落成员必须服从部落的传统和习俗,否则有被处罚,以至处死的危险。部落是一个军事、行政单位,因此它负有保护成员的使命。在澳大利亚,部落是由两个胞族构成的。
胞族 胞族是澳大利亚黑人社会的第二级组织,严格地说,胞族是部落的婚姻表现的具体形式,换言之,胞族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所以人类学家认定胞族是“部落的两个外婚制的半边”①。哈威特在其名著《澳大利亚东南部的土著部落》中也论证了胞族的性质,他写道:“可以确定,通常所有的澳大利亚部落划分为两个半边,这两个半边之间彼此通婚,而在每一个半边内部则禁止通婚。”②部落因婚姻关系而分成了两个胞族,即甲、乙两个胞族。每个胞族内部禁止通婚和发生性行为,婚姻和性交只能在甲乙两胞族之间进行。这就是说,甲胞族的男子只能娶乙胞族的女子,而不能娶本胞族的女子, 反过来讲也是一样,乙胞族的女子只能嫁给甲胞族的男子,而不能嫁给本胞族的男子,这在人类学上叫“旅外婚制”。
按照澳洲黑人的习俗,破坏了这个“族外婚制”,要受到最严厉处罚, 一般是处死,或驱逐出部落。在原始社会条件下,逐出部落亦等于死刑,因为部落成员失去部落就等于失去部落的保护,会被其他部落杀死。
关于胞族和“旅外婚制”的问题,不少的学者提到,苏联学者卡托列夫等在其《澳大利亚和大洋洲人民》一书中指出:“胞族的主要意义是调节婚
① 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中文版,上册第 196 页。
② 同①书页。
姻。”③英国民族学家宾塞和吉伦在 19 世纪末考查了澳大利亚黑人的婚姻制, 他们指出,他们看到了澳洲黑人部落的宿营地分成了两个半边,两个半边之间是以天然的地形作为界线的,这界线或为小河,或为小山岗,或小丛林。这显然是部落分成两个胞族的标志。
胞族有母系胞族和父系胞族之分。凡是以女系计算的,则为母系胞族, 凡以男系计算的,则称为父系胞族。有些部落的胞族为母系胞族,而另一些部落为父系胞族。从地域上划分,如以埃尔湖为界把澳大利亚一分为二的话, 母系胞族在埃尔湖以南,即澳大利亚南部占优势,而父系胞族在澳大利亚北部占优势。
每个胞族都有自己的名称,这些名称往往是动物的名字,如维多利亚西部各部落胞族的名字为库米特和克罗基。库米特是“黑鹦鹉”;克罗基为“白鹦鹉”。在埃尔湖地区及其以南直到沿海广大地区的各部落,称胞族为卡鲁拉和马特里;在达令河流域的大部分部落,人们称胞族为穆克瓦拉和基利巴拉。胞族是一对的,胞族的名称也是一对的。这也反映了:“族外婚制”的情况。
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对胞族和部落谁在先的问题有争论,主要有两种看法:
第一,“合并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先有了一对胞族,这对胞族然后合并成为一个部落,使两个胞族联合成部落纽带是婚姻制度。力主“合并论”的学者有马修、里维斯等。
第二,“分离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先有了部落,后来部落一分为二,成为两个胞族,促使分离的因素是婚姻关系。
总之,学者们把胞族当作一个重要的问题加以深入研究。
氏族 氏族是澳大利亚黑人社会的第三级组织,它是构成部落和胞族的基本单位。从理论上讲,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是由有血缘关系的亲族组成的。首先在澳洲黑人部落里普遍存在着氏族。氏族是胞族的分支,受胞族制约。凡胞族按母系计算的,其氏族也按母系计算;凡胞族按父系计算的,其氏族也按父系计算。又如,胞族是族外婚制,其氏族也是族外婚制。一般说来,若干个氏族构成胞族。例如,在阿拉巴纳部落里,基拉拉瓦胞族分成了下列氏族:毡蛇、渡鸟、鹈鹕、黑鸭、蜥蜴和云。该部落的另一个叫马图里耶的胞族拥有 6 个氏族,它们的名字是:野鸭、蝉、黑天鹅、鸸鹋、狼犬和野吐授鸟。从氏族的这些名字里,我们可以看出,氏族也是图腾集团。哈威特曾专门考查过图腾和氏族的关系,他写道:同一个图腾的人们共同活动,共同吃住,共同生活,甚至互相借给女人,这显然也是氏族的特征。从遥远来的人,见面第一句话就是“Minma muzdu?”(大意是:“你的图腾是什么?”)
澳大利亚黑人社会的婚姻制度是群婚制(族外婚)和对偶婚制并举。有些部落是族外婚的群婚制,但大部分部落是对偶婚制。许多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都考查了澳洲黑人的婚姻制度的状况,指出了对偶婚制占统治地位的历史事实,如在卡米拉罗依部落里,孔博婚姻级和穆利婚姻级是通婚的,孔博的全体男子被认为是穆利全体女子的丈夫,但事实上,孔博的男子只能从穆利的女子中娶一两个为妻,他同穆利的其余女子只有很少的机会发生性关
③ 同①书,第 197 页。
系,只能是在集会、节日、战后媾和等条件下,才有可能。这说明澳洲黑人的对偶婚还保留了极其浓厚的群婚制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