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变相恢复流放制

废除流放制虽然是进步的,但在 40 年代还是出现了一些困难,并且一时无法完全解决。首先,英国并没有采取得力措施改进本土的监狱制度,也没有撤销向海外流放犯人的法律,仍然向英属殖民地流放犯人,尤其向范迪门流放犯人。19 世纪 40 年代是英国宪章运动高潮时期,大批宪章主义者被判流刑。爱尔兰在 40 年代发生了饥荒,从而加剧了抗英斗争,犯罪率显著上升,

判流刑的人数也成倍增多,如 1844—1846 年间年平均为 681 人,而 1847—

1849 年间年平均人数却上升至 2658 人。不仅爱尔兰是这样,整个英国犯人人数也日益增多,使监狱再次拥挤不堪,而主要流放地又被取消,犯人问题又成了英国的社会问题。为了缓和犯人的压力只有大规模地向范迪门输送犯人,在 1840 年以后的几年里每年平均向范迪门输送犯人在 3500 人以上。这

与英国政府在 1840 年废除新南威尔士流放制时的方针恰恰相反。那时殖民大臣罗素曾设想减少向范迪门流放犯人的人数。1829—1840 年间年平均流放到那里犯人为 1658 人,而 1841—1846 年间年平均却达 3527 人。这引起了范迪

门的不满。英国政府为了缓和矛盾,被迫于 1841 年 7 月宣布废除这里的流犯指派制,只允许犯人在官办的农场或工厂里劳动。

犯人的增多,尤其男多女少日益扩大,因此范迪门淫乱现象十分严重。1846 年殖民大臣格拉斯顿听说范迪门地区的犯人又发生鸡奸消息,怕引起社会舆论抨击,立即做出停止向这里流放犯人两年的决定。这样,英国的犯人压力更形增大。因此英国政界头面人物大肆鼓吹在东澳大利亚恢复流犯制。斯坦莱在 1844 年曾考虑过恢复向新南威尔士流放犯人的问题,当时他任殖民大臣。1846 年,另一位殖民大臣格雷伯爵宣称他也主张向新南威尔士流放犯人。不久他卸任,继任者是英国著名政治家格拉斯顿,他甚至要求新南威尔士立法会议讨论恢复流放制的问题。

新南威尔士方面也有了这样的叫嚷,发出这样叫嚷的主要是来自牧地借用人。澳大利亚的牧羊业在 40 年代有长足发展,1840 年仅输往英国的羊毛已达 1000 万磅。但因停止向这里流放犯人,一个重要的劳动力来源断绝,自由移民一时尚未能大规模引入,因此极感劳动力的缺乏,尤其牧场。再者, 由于停止流放犯到这里,英国因犯人提供的几十万英镑经费亦停止,断绝了一个重要的经费来源。大批管理犯人的军警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亦被汰裁, 有些靠犯人、军警谋生的商人被迫离去,因此人口锐减,经济开始萧条。那些过去繁华、人口稠密的街道以至小城镇失去原来熙熙攘攘的局面,有些地方空空如也。这就给坚持流犯制的顽固派以恢复流放制的口实。他们上书英国政府,要求恢复流放制,大谈这种制度的好处,扬言如不恢复流放制,就从范迪门引入犯人劳动。于是格拉斯顿在 1846 年一要求新南威尔士立法会议讨论恢复流放制,立法会议立即就行动起来,同年它宣布要求恢复流放制和流犯指派制。英国政府当即表示支持。这样,这股恢复流放制逆流又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翻腾起来。

然而,毕竟是英国政府曾郑重宣布废除了东澳大利亚的流放制,而且流放制无论在澳大利亚,还是在英国均已臭名远扬,反对流放制的势力仍然存

在,且日益壮大,因此公开恢复流放制的做法显然是愚蠢之举。英国政府是深深了解这一点,所以它采取了一种称之为“教养惩罚制”妄图用这种改头换面的办法来恢复流放制。

所谓“教养惩罚制”是英国监狱在 1840 年推行的一种管理处以流刑犯人的制度。先把那些处流刑的犯人送到英国的米尔班克监狱服刑一段时间,然后送往本敦威尔监狱服刑。在这里犯人要施以各种技艺训练和接受道德品质教育。实际上,这是一种特殊的犯人教养学校。出面举办这种“教养学校” 的还有一些知名人士,大主教华特雷就是其中的一位。犯人在这种监狱式的教养学校里,一般要呆一年半两年的时间。如果本人表现良好,便由监狱总监挑选送往英属殖民地,因而他也就获得了“有条件的赦免”。赦免条件是指在确定的刑期内不准回英国。获得有条件赦免的犯人要去哪个英属殖民地,由他本人决定。他一到达殖民地就可以自由寻找工作,报酬也不打折扣。这样,犯人在殖民地基本上是自由人,要比假释犯自由得多,地位也优越得多。例如一个犯人在英国被判刑十五年,那他在本敦威尔服刑两年,经批准获得“有条件的赦免”而去殖民地,他得在那里要呆十三年才有资格回国。

推行这种制度的结果,把大批犯人以改头换面的办法输往殖民地,主要送往新南威尔士,换言之,用这种办法把刚刚在东澳大利亚废除的流放制又恢复起来。

1844 年,英国本敦威尔第一批“有条件的赦免”犯人 370 名被运到范迪门殖民地。这里以犯人过多并准备改革犯人管理制度为由,把其中的一半犯人转运到菲利普港区,因那里极端缺乏劳动力。这一行动表明新南威尔士恢复了流犯制,因为当时菲利普港区是新南威尔士的一部分。这样做当然会引起强烈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