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

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 3 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 3 名仲裁员组成的, 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

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1.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3.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

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在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三)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

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 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