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法律责任

  1.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 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井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

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三)其他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3.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以及依该法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

  4. 在耕地上违法挖土、挖沙、采石、深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四)法律责任的确认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 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 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