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概念
违反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
济合同。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当承受的法律制裁措施。
《经济合同法》和有关《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对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依法制裁违反经济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这就是说,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行为;二是要有过错,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要求必须
存在财产上的损害事实。但是,如果要违约的当事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则除了以上两上条件以外,还必须同时具备另外两个条件:一是要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二是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承担违约责任有多种形式,如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解除合同、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给付逾期保管费、继续履行等。
1.支付违约金。《经济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前者,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金;后者,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 2.支付赔偿金。《经济合同法》中的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过锗而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在没有规定、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赔偿金具有补偿性, 如果违约金已能弥补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在没有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只要因过错违约造成了损失,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者从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预算经费中报销。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一经确认了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 10 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约时,依法可以不承受法律制裁措施。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