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

(一)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

国有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

业财产的所有权。国有企业财产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和中心。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务院于 1994 年 7

月 24 日颁布了《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目的

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对象

根据《监管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对象,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资产。

(四)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1.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

  1.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

  2. 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3. 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的原则。

  4. 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5. 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

(五)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制

国家对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管条例》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除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监督的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另外,《监管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对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企业和企 业集团,以及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等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责。

(六)企业的监事会

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 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2.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 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纪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4. 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企业监事会由不少于 5 人,不超过 15 人的奇数成员组成。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2/3。监事会

主席由政府或者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七)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与国有企业所有权有关的一种财产权。《监管条例》赋予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国有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企业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的经营权。

《监管条例》还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机构、监事会及其监事、企业及其厂长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