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谓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以较有利的价格、数量、品质或质量、服务或其他条件等,使自己处于有利的经营与交易地位的行为。竞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动力。竞争有公平竞争,也有不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必须以机会均等作为前提条件。即每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都须在平等条件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情况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都应有均等的选择。凡是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都要用法律来规范市场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称不公平竞争行为。它是指商品的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和法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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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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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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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损于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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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 年 9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证市场公平竞争有着重要作用。它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在些国家把它称为“经济宪法”,用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微观来看,制定该法有紧迫性。一方面,我国现在市场竞争总体讲还不够,企业不懂竞争或竞争不够。另一方面,在竞争总体上远远不够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屡禁不止。二是回扣、贿赂问题。三是部门垄断、行业垄断、地方封锁问题。四是以权经商,权钱交易问题。五是巨奖销售。六是虚假广告。七是侵犯商业秘密。
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又适应了当前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由此可见,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既是上与竞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某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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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作为参加市场交易的竞争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能充分表达自己的亘实意忐,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手、交易内容和条件,以及设立、变更、终止交易关系。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均是无效的。交易双方对交易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其结果显夫公平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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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指市场交易主体即经营者在具体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平等原则不仅要求交易者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强欺弱,或者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也要求法律对交易者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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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竞争和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