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效和可撤销的涉外经济合同

(一)无效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

1.确认涉外经济合同无效的依据。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3.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

  4. 采取胁追手段订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确认无效涉外经济合同的经验,在《解答》中指出, 涉外经济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1.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下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

  2. 订立合同的我国当事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予对外经营权

的;

  1. 订立合同的我国当事人超越其经营范围经营的;

  2.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未经被代理代追认的,但被代理人在知道上述情况后未及时作否认表示的除外;

  1. 订立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的;

  2.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同未经批准的,或者其重大变更或权利义务的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

  3. 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致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合同的;或者采用胁迫手段,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为要挟与之订立合同的;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按不公平的条件订立合同的;

  4.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的;

  5. 合同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2.确认涉外经济合同无效的机构。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实践,涉外经

济合同是否无效,一般由法院确认;当事人就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也可以由仲裁机构来确认是否为无效涉外经济合同。

(二)可撤销的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

根据最高人法院的《解答》,涉外经济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一是合同的订立出于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见相悻,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二是合同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合同的履行会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严重损失。

可撤销的涉外经济合同,只有当事人申请撤销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作出撤销的裁决。